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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期货违规吃警示函 风险监管报表未按规编制

2019-08-26 18:50:4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盛达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期货”)自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5月份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经更正后,盛达期货2019年4月份和5月份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达到预警标准。

盛达期货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盛达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盛达期货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盛达期货应当于2019年9月5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及行业发展情况调整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及报送要求。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要求期货公司在一段时期内提高风险监管报表的报送频率。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漏报、错报,影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风险状况判断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立即报送更正的风险监管报表,并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盛达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盛达期货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全面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自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5月份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经更正后,你公司2019年4月份和5月份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达到预警标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于2019年9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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