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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基金承诺最低收益等5宗违规 董事长钟优西遭警告

2019-08-14 00:43:3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号)显示,经查明,发现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基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恒信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广东恒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以下简称“恒佳股权”)备案手续。

二、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恒佳股权在深圳碧桂园项目的合伙协议约定,“本合伙企业应每年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10%)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计付预期收益”“本合伙企业应每年按普通合伙人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6.2%固定利率向普通合伙人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付预期收益”。上述约定内容实质上是向投资者承诺约定最低收益。

三、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恒信基金作为恒佳股权的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深圳碧桂园项目募集时,没有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没有让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也没有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四、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恒信基金在对恒佳股权深圳碧桂园项目资金募集时,没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恒佳股权进行风险评级。

五、未及时报告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2017年4月28日至立案调查日,恒信基金先后发生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高管人员信息变动,但恒信基金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和更新。

恒信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恒信基金董事长钟优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恒信基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钟优西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持有。当事人钟优西是恒信基金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号

当事人: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基金),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钟优西,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时任恒信基金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信基金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恒信基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恒信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广东恒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以下简称恒佳股权)备案手续。

二、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恒佳股权在深圳碧桂园项目的合伙协议约定,“本合伙企业应每年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10%)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计付预期收益”“本合伙企业应每年按普通合伙人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照6.2%固定利率向普通合伙人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付预期收益”。上述约定内容实质上是向投资者承诺约定最低收益。

三、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恒信基金作为恒佳股权的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深圳碧桂园项目募集时,没有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没有让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也没有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四、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恒信基金在对恒佳股权深圳碧桂园项目资金募集时,没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恒佳股权进行风险评级。

五、未及时报告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2017年4月28日至立案调查日,恒信基金先后发生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高管人员信息变动,但恒信基金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和更新。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伙协议、高管任职文件、备案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恒信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钟优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恒信基金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钟优西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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