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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丰投顾第4家分公司遭暂停新增客户 因重庆4宗违规

2019-07-26 10:22:1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丰投顾”)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个别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个别业务员引导客户以他人身份开通服务,公司合规管理机制不健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的情形;客户营销和服务记录留痕不完整。

巨丰投顾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责令暂停巨丰投顾新增客户6个月(自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次日起算)。巨丰投顾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应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健全制度规定,增强风险防范,切实做到合规守法经营。巨丰投顾应继续做好现有客户的维护和服务工作,按月向重庆证监局报送整改进度情况,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重庆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这不是巨丰投顾麾下分公司第一次被证监会责令暂停新增客户。今年7月18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了被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且处于整改期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2019年6月),共计28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榜。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福州分公司、北京分公司赫然在列。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

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个别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个别业务员引导客户以他人身份开通服务,公司合规管理机制不健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的情形;客户营销和服务记录留痕不完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责令暂停你公司新增客户6个月(自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次日起算)。

你公司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应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健全制度规定,增强风险防范,切实做到合规守法经营。你公司应继续做好现有客户的维护和服务工作,按月向我局报送整改进度情况,于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管措施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19年7月1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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