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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广中茂股东忽悠1.2亿输血上市公司 遭证监责令改正

2019-06-12 14:51:1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5号显示,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来”)作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002509.SZ)的股东,于2019年4月27日做出不可撤销承诺:2019年4月30日前向天广中茂提供2000万元财务资助,2019年5月31日前向天广中茂提供1亿元财务资助。上述款项将转入东方盛来与天广中茂设立的以东方盛来为主体的共管账户,专项用于向天广中茂提供流动资金借款,解决天广中茂日常运营及工程复工等问题,不得挪作他用。截至2019年6月5日共管账户尚未开立,东方盛来也尚未履行上述承诺。

中国经济网查询,截至2019年4月4日,东方盛来持有天广中茂1.25亿股,持股比例5%,为第三大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东方盛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东方盛来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承诺履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六、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东方盛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的股东,于2019年4月27日做出不可撤销承诺:2019年4月30日前向天广中茂提供2,000万元财务资助,2019年5月31日前向天广中茂提供1亿元财务资助。上述款项将转入你公司与天广中茂设立的以你公司为主体的共管账户,专项用于向天广中茂提供流动资金借款,解决天广中茂日常运营及工程复工等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我局关注到,截至2019年6月5日共管账户尚未开立,你公司也尚未履行上述承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责令你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承诺履行。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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