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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年报审计机构无法表示意见 遭责令公开说明

2019-05-17 22:48:5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7日讯 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网站发布监管措施公告显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股票简称:*ST飞马,股票代码:002210)的年报审计机构对该公司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回收性、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及对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金额准确性等事项存疑,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监局还收到多起反映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和诉讼事项的投诉。

上述监管措施公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飞马国际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合计为125.02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75.1%;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合计金额为18.13亿元。

飞马国际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飞马国际采取责令改正与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飞马国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要求整改完毕,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和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截至2018年底你公司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合计为125.02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75.1%;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合计金额为18.13亿元。你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对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回收性、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及对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金额准确性等事项存疑,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我局还收到多起反映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和诉讼事项的投诉。

你公司的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与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要求整改完毕,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资产安安全,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对前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诉讼、担保等事项进行审议。

二、你公司应根据业务合同、交易单据、资金去向等资料,对前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按交易对手逐家公开详细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三、你公司应依据合同协议有关条款或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法律手段对上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及时进行清收、追偿,对历史形成的违规担保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表,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你公司应全面梳理诉讼、对外担保事项,按照证券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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