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0号)显示,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符合约定用途;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所持佛山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大额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及其进展情况两宗违法违规行为。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佛山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经查,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使用不符合约定用途。在“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6中基E2”)《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股权质押借款4亿元。但在“16中基E2”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中,佛山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将本应偿还财通证券股权质押借款的4亿元用于偿还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借款。
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所持佛山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大额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及其进展情况。陈礼豪为佛山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2016年12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起诉佛山市东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海贸易)、陈礼豪等6名被告追偿权纠纷案件涉及的陈礼豪所持佛山中基投资有限公司38.84%的股份作出司法冻结的裁定。2017年2月24日,当事人陈礼豪和纳海贸易向南海区法院提交了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法院遂于2017年3月1日裁定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上述司法冻结事项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但佛山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佛山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相关法规: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0号
关于对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使用不符合约定用途。在“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6中基E2”)《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股权质押借款4亿元。但在“16中基E2”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中,你公司将本应偿还财通证券股权质押借款的4亿元用于偿还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借款。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所持你公司大额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及其进展情况。陈礼豪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2016年12月30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起诉佛山市东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海贸易)、陈礼豪等6名被告追偿权纠纷案件涉及的陈礼豪所持你公司38.84%的股份作出司法冻结的裁定。2017年2月24日,当事人陈礼豪和纳海贸易向南海区法院提交了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法院遂于2017年3月1日裁定解除对上述股份的冻结。上述司法冻结事项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及其后续进展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