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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音控股股东深圳鼎鹏遭强制平仓 未预先信披吃警示函

2019-04-29 16:49:1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鼎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号)显示,深圳市鼎鹏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鼎鹏”)作为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音控股”,股票代码000829.SZ)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票质押购回交易构成逾期违约。被江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经查,深圳鼎鹏作为天音控股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票质押购回交易构成逾期违约。经质权人事前告知,2019年2月11日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减持了170万股天音控股的股份。深圳鼎鹏在可预期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及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深圳鼎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天音控股前十大股东中,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1.95亿股,持股比例18.85%;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1.00亿股,持股比例9.68%;中国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9044.60万股,持股比例8.72%;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8630.00万股,持股比例8.32%;深圳鼎鹏持5186.17万股,持股比例5.00%;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2656.55万股,持股比例2.5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2333.85万股,持股比例2.25%;马海军持2165.00万股,持股比例2.09%;阳光资管-工商银行-阳光资产-积极配置3号资产管理产品持1248.68万股,持股比例1.20%;陈夏雨持588.78万股,持股比例0.57%。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深圳鼎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鼎鹏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控股)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股票质押购回交易构成逾期违约。经质权人事前告知,2019年2月11日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强制减持了170万股天音控股的股份。你公司在可预期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及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9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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