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000692.SZ)存在业务方面未按规定与控股股东的母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保持独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开展公司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较为薄弱,存在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情况四宗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2018年,李久旭作为公司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徐朋业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俊山作为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刘诚作为公司董事、赵诚作为公司董事、李艳萍作为公司董事,应当对惠天热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的有关规定,辽宁证监局责令上述人员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辽宁证监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久旭等六人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李久旭、徐朋业、李俊山、刘诚、赵诚、李艳萍:
经查,我局发现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公司在业务方面未按规定与控股股东的母公司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保持独立,主要表现为:公用集团以下发会议纪要的形式指定公司煤炭采购供应商名录,干扰公司的独立运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不到位,在转让原下属全资子公司沈阳惠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的过程中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而该事项属于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三是公司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开展公司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较为薄弱,存在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公司2017年年报中关于收到政府补助款项的披露不准确、关联方往来款及交易披露不完整、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披露不完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披露错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年-2018年,李久旭作为公司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徐朋业作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俊山作为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刘诚作为公司董事、赵诚作为公司董事、李艳萍作为公司董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七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忠诚、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应当对惠天热电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为督促你们提高法治规范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职业能力,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