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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达股份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股票 吃警示函

2019-04-25 10:51:1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号)显示,经检查发现,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股份,603166.SH)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黎桂华于2019年3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7,000股,成交金额182,230元。该交易未在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黎桂华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黎桂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号

关于对黎桂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黎桂华:

经查,你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166,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你于2019年3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27,000股,成交金额182,230元。该交易未在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4月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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