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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泰股份实控人杨树坪吃警示函 未履行其增持承诺

2019-04-12 15:52:03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6号)显示,检查发现,杨树坪未履行其通过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或公司)发布的增持公告的承诺增持公司股票,存在违规行为。经记者查询,杨树坪为粤泰股份实际控制人。

2018年6月20日,杨树坪通过粤泰股份发布增持公告,计划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一致行动人自2018年6月21日起9个月内(即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增持金额不低于4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公司股票。但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2019年3月20日),杨树坪并未履行承诺增持公司股票。2019年3月21日,杨树坪通过粤泰股份发布控股股东终止增持计划的公告,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杨树坪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增持粤泰股份股票计划,且未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提交粤泰股份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杨树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26号

关于对杨树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杨树坪:

经查,我局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6月20日,你通过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股份或公司)发布增持公告称,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计划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一致行动人自2018年6月21日起9个月内(即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增持金额不低于4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公司股票。但截至增持计划到期日(2019年3月20日),你并未履行承诺增持公司股票。2019年3月21日,你通过粤泰股份发布控股股东终止增持计划的公告,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你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增持粤泰股份股票计划,且未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提交粤泰股份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监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反承诺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4月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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