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近日公布对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银盛支付陕西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银)罚字〔2019〕第2号显示,银盛支付陕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商户业务的真实背景、用途进行详细了解,间接为无证机构榆林卡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支付结算服务。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违规,为陕西美酒客、上海美酒客设置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是个人账户。榆林卡卡入网时设置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是个人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银盛支付陕西分公司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间接为无证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对银盛支付陕西分公司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违规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