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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期货及前股东5宗违法 总经理遭撤销期货从业资格

2019-03-29 22:47:5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9日讯 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期货”)存在五宗违法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中州期货、中州期货前股东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集团”)及两名责任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州期货成立于1995年9月21日。目前其股东结构如下: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8.52%,认缴出资26600万元;龙口市丛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股1.48%,认缴出资400万元。

中州期货五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传江,王传江时任中州期货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任中州期货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唐琦,唐琦时任中州期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隆昌集团监事。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中州期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责令隆昌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王传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撤销王传江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对唐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2019〕1号

当事人: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期货),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艳。

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集团),住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万洲。

王传江,男,1963年10月出生,时任中州期货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任中州期货法定代表人,住址:山东省龙口市。

唐琦,男,1967年12月出生,时任中州期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隆昌集团监事,住址:山东省烟台市。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州期货、隆昌集团违反期货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传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放弃了听证权利,当事人唐琦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州期货、隆昌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9月9日,隆昌集团将其持有的中州期货26%股权用于质押担保,中州期货、隆昌集团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二、2016年3月14日至2017年2月27日,隆昌集团持有的中州期货26%股权先后被有关司法机关冻结。上述事项,中州期货、隆昌集团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三、2016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中州期货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中州期货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四、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4月1日,中州期货保证金账户及自有资金账户先后被有关司法机关冻结,中州期货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五、2017年4月20日,中州期货自有资金账户资金被司法机关扣划,中州期货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对上述事实一行为,中州期货、隆昌集团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之规定。中州期货的行为构成该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情形,隆昌集团的行为构成该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关于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拒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上述事实二行为,中州期货、隆昌集团违反了2016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州期货的构成该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情形,隆昌集团的行为构成该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款所述情形。

上述事实三、四行为,中州期货违反了2016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构成该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情形。

上述事实五行为,中州期货违反了201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构成该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情形。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传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唐琦。

以上事实有中州期货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法院裁定书等司法文书、董事会会议资料、年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唐琦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处罚告知事项其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参与执行。根据《中州期货作业规范》,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责任由公司综合部或合规部提出,由首席风险官审核后,综合部向监管部门报告。上述业务不属其分管或主办事项,其也没有配合责任,且自2012年被公司外派,仅是挂名财务副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经复核,我局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唐琦知悉以中州期货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而引发的相关重大诉讼事项,其对中州期货保证金账户及自有资金账户被冻结扣划事项知情,并知悉隆昌集团质押中州期货股权事项。唐琦提出的2012年以来因工作外派仅是挂名财务副总的说法不构成免责理由,且未提供证据支持。唐琦作为中州期货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规定。鉴此,对唐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州期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二、责令隆昌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三、对王传江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撤销王传江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四、对唐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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