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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内江中支违法编制虚假报告 副总等责任人遭罚

2019-01-30 15:06:0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银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保监罚字(2019)14号)显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安盟内江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熊铁志时任中航安盟内江中支农险部经理、唐莉时任中航安盟内江中支综合部副经理、张晓琳时任中航安盟内江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航安盟内江中支罚款10万元(¥100,000.00);

二、对熊铁志警告并罚款2万元(¥20,000.00);

三、对唐莉警告并罚款2万元(¥20,000.00);

四、对张晓琳警告并罚款3万元(¥30,000.00)。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银保监罚字(2019)14号

当事人一: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千路瑞隆海棠雅居三号楼2单元

一层2-1-2号

当事人二:熊铁志

身份证号:51102119711024****

当事人三:唐莉

身份证号:51100219710114****

当事人四:张晓琳

身份证号:510106198111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安盟内江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航安盟内江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熊铁志时任中航安盟内江中支农险部经理、唐莉时任中航安盟内江中支综合部副经理、张晓琳时任中航安盟内江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问题表、承保档案检查工作表、财务凭证、会议报告、公司情况说明、任职文件、岗位职责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中航安盟内江中支罚款拾万元(¥100,000.00);

二、对熊铁志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三、对唐莉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四、对张晓琳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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