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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例

2018-12-25 11:22:32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宋玟瑾 实习生 孙晓宇)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对原法从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违规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等七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修改和完善。12月24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发布2018年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案例。

一、混淆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1.贵州益部岩搏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岩搏酒业有限公司混淆行为案

办案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11月23日(益部岩搏)

2018年12月11日(仁怀岩搏)

处罚结果:

责令益部岩搏停止违法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处罚款15万元。

责令仁怀岩搏停止违法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没收涉案违法财物,处罚款119.7万元。

2017年12月28日,原省工商局接到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贵州岩博)投诉举报,称贵州益部岩搏酒业有限公司(简称益部岩搏)、贵州省仁怀市岩搏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仁怀岩搏)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查处前述企业的违法行为。2018年1月17日,原省工商局依法对举报情况立案调查。贵州岩博前身是盘州市岩博村小锅酒厂,原有160户村民入股,2013年5月正式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多年经营发展逐渐形成1100余户村民入股、多家法人机构持股的企业,为当地群众的脱贫致富发挥重要作用,受到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该公司及其产品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经查明,益部岩搏故意利用贵州岩博的影响力,擅自使用与其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包装等近似的图文标识,在重庆糖酒交易会、今日头条开展宣传招商活动;仁怀岩搏故意利用贵州岩博的影响力,擅自使用与其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近似的名称标识,制售名称、包装与贵州岩博近似的产品。

益部岩搏、仁怀岩搏的行为,引人误认为两家公司与贵州岩博存在特定联系,造成了产品及企业名称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的规定,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对益部岩搏、仁怀岩搏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遵义市鸿运通酒业有限公司混淆行为案

办案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4月25日

处罚结果:没收2574件违法产品;处罚款10万元。

2018年3月4日,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称遵义市鸿运通酒业有限公司有侵权商品销售。经查实,当事人2016年购进2800件共计16800瓶包装上擅自标注与“飞天”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以及“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孙中山”等字样的天下为公酒,存放在红花岗区俊峰货物代理服务中心,由该服务中心向全国各地售卖发货。

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标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孙中山”等字样的天下为公酒,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不当利用了商标权利人的市场影响力,误导社会公众,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所指的混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刘波涛混淆行为案

办案机关:安顺市紫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9月11日

处罚结果:没收涉案麻将机20台;处罚款3万元。

2018年8月16日,紫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混淆行为,并于当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将店面门头装修粘贴上“雀友科技有限公司麻将机商城”字样,于2018年7月从淘宝网站平台上购买麻将机零部件、桌架及标识等自行组装麻将机20台,并粘贴“上海雀友”标识进行销售。

紫云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四)项所指的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紫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商业贿赂(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4.贵州泰福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办案机关: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10月29日

处罚结果:处罚款20万元

2018年3月22日,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安顺市旅游和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查处线索,要求对贵州泰福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实,当事人与贵州汇众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以客源入股分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贵州汇众旅行社带游客到当事人商场消费,并按照购买数量和金额分红。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3月22日,当事人分批向贵州汇众旅行社返还分红款7.91万元,其中股金分红3.72万元、客源流量奖励分红4.19万元,所返款项均未按规定如实入账。

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所谓的返还分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黄果树旅游区市场监管局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虚假宣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5.贵州奇迹云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5月22日

处罚结果:处罚款40万元

2018年5月8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贵州奇迹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当日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麟龙于2017年9月起,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以1000元-15000元不等价格,擅自订做“中国3.15诚信品牌企业”、“中国好品牌·《传奇天露酒》·传承奖”、“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十大诚信品牌”、“马一鸣董事长荣膺2017年中国品牌影响力行业十大创新人物”等虚假荣誉牌匾,并在公司场所及公司微信公众平台、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媒体进行宣传,以达到提高企业形象、增加信任度,吸引消费人群、促进产品销量的目的。

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的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中联氢能区块链大数据产业应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7月30日

处罚结果:处罚款150万元

2018年7月19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中联氢能区块链大数据产业应用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涉嫌虚假宣传,随即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违规发行具有代币功能的氢能链(另案处理)商业活动中,通过现场讲师讲座、网络宣传(百度贴吧)等方式,对NED氢能链产品进行的宣传中,夸大氢能链产品功能、销售状况及未来盈利空间,误导消费者。

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的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李小艳销售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8月17日

处罚结果:处罚款20万元

2018年3月28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虚假宣传。当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借免费提供高电位治疗仪器体验,向老年人宣传推广由星瑞公司提供的西伯利亚白桦茸饮品、配方羊奶粉等普通食品,宣称具有增强人体免疫,能够预防癌症等功效,并对糖尿病具有疗效。

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的虚假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违法有奖销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8.贵州汇金百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有奖销售案

办案机关: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9月13日

处罚结果:处罚款5万元

2018年7月23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贵州汇金百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有奖销售,随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印刷散发宣传彩页,在其经营场所放置、悬挂宣传广告牌,以及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宣传公司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设特等奖1名,奖品价值12万元别克英朗轿车一辆;一等奖2名,奖品价值1.9万元西门子双开门冰箱各一个;二等奖5名,奖品价值6千元的清新键纳米空气净化器各一个;三等奖10名,奖品价值2千元购物卡各一张。当事人于7月22日组织开展抽奖活动,并产生了相应奖项。

兴义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组织有奖销售设置的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兴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商业诋毁(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9.七姓瑶装饰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办案机关: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8月27日

处罚结果:处罚款10万元

2018年4月16日,汇川区市场监管局接遵义市工商局案件交办通知,要求对遵义市七姓瑶装饰有限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4月10日、13在遵义晚报、遵义要闻上投放广告“深水炸弹捅破天的遵义装修内幕和应对策略首次深度揭秘”“一夜之间遵义被这份装修价格表刷屏,真相原来是这样的”,用遵义装修市场的个别失信现象贬低同行业竞争对手,并提出七姓瑶公司的解决方案,以此扩大其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

汇川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用于宣传遵义装修市场负面消息的材料,未经客观真实的市场调查,材料编撰粗糙且不具有科学性和专业性,损害了遵义装修行业其他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禁止的商业诋毁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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