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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布《进口肯尼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

2018-12-10 15:24:05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0号(关于进口肯尼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关于肯尼亚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肯尼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甜叶菊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肯尼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附件

进口肯尼亚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关于肯尼亚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甜叶菊(学名:Stevia rebaudiana)是指肯尼亚生产用于加工的干甜叶菊茎和叶。

三、加工厂的批准

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以下简称肯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甜叶菊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考核,监督其生产、加工、储存、熏蒸和运输过程,确保其符合相关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加工厂由肯方提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中方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甜叶菊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甜菊针孢菌 Septoria steviae;

2.菊苣假单胞菌Pseudomonas cichorii;

3.烟草甲Lasioderma serricorne;

4.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5.褐拟谷盗 Tribolium destructor;

6.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7.章小爪螨Oligonychus yothersi;

8.大阿米芹 Ammi majus;

9.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10.铺散矢车菊Centaurea diffusa;

11.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12.宽叶酢浆草Oxalis latifolia;

13.银毛龙葵Solanum elaeagnifolium;

14.黑高粱Sorghum almum Parodi;

15.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甜叶菊种植者应加强生产管理,制定有害生物防控计划,有害生物发生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清除田间检疫性杂草。同时,加强收获管理,避免甜叶菊带有杂草植株及其种子、植物残体、土壤等;

2.甜叶菊装运前存放仓库应干净整洁,并单独存放,确保与其他产品分开;

3.甜叶菊应密封包装。包装袋应干净且首次使用,标注加工厂名称及其注册号码、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用于运输甜叶菊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以及之前装载货物的残留物。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肯方应在甜叶菊输华前对其实施检疫。如果发现活的昆虫,货物应在出口前在仓库或者集装箱中进行熏蒸处理。对符合本要求的货物,肯方应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from registered processing facility (registration no.:***),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tevia from Kenya to China”(该批货物来自注册加工厂(注册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肯尼亚共和国国家植物健康监督局关于肯尼亚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的要求)。货物经过熏蒸处理的,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熏蒸处理日期、温度、浓度和持续时间。

肯方应事先提供肯尼亚现行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货物到达中国港口时,中方更易于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肯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检查。

根据《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甜叶菊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本要求第四条所列活的有害生物,经过有效检疫处理的可允许入境。如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相关费用由出口商承担;

4.发现土壤或其他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肯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输华等。 如果问题严重、持续发生且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中方将暂停整个项目,直至肯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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