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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违法欺骗投保人 责任人遭罚

2018-10-30 09:35:1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9日讯 据银保监会今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显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京保监罚〔2018〕22号处罚决定。

经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北分”)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平安人寿北分工作人员擅自变更保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平安人寿北分处以警告、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时任平安人寿北分银保渠道管理团队工作人员刘佳怡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决定对刘佳怡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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