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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三审:未成年被告人拟不适用速裁程序

2018-10-24 15:38:06 北京青年报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三审

未成年被告人拟不适用速裁程序

10月22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三审。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刑诉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二审。

在速裁程序方面,三审稿新增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在缺席审判程序方面,三审稿明确,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外,三审稿在刑事诉讼法附则中新增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六种情形不适用速裁程序

修正草案三审稿明确,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审稿中提到了六种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即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条款系新增内容。

此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建议,作出相应修改。

应审查“是否符合缺席审判条件”

在“缺席审判程序”方面,三审稿也有一些修改。

修正草案三审稿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系新增内容。

此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

修正草案三审稿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系新增内容。

海警局对海上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同时要求,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有关法律。

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有的社会公众建议,为做好与《决定》的衔接,保障依法打击海上犯罪活动,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明确中国海警局的侦查主体地位。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中央军委法制局、武警部队、中国海警局共同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刑事诉讼法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委员建议

缺席审判适用范围可适当扩大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员认为,建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内容,对以法治方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有重要意义的,“建议尽早通过出台”。

沈跃跃副委员长说,“修正案坚决贯彻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决策部署,结合司法实践,遵循诉讼规律,有针对性地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中最主要的改革举措,也是取得的经验,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是这次修法的主要任务。”

沈跃跃说,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与监察法的衔接更加紧密,加大了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有利于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认为修正案草案已经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也有一些委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我个人认为,目前的缺席审判适用范围还是有点过窄。”李巍委员说,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须严惩,“比如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审理在20万件左右;再比如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几十万件。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

他认为,应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有条件的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将上述犯罪案件纳入其中。在具体文字修改方面,他建议可以表述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即加一个“等”字。

“也许会有人提出来,这样会不会范围太广太泛了?我认为有两个前提条件可以保证不会宽泛,第一个前提条件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有这个前置词,就可以限制和防止省级以下司法机关随意去启动缺席判决程序。第二个前提条件是必须要符合缺席判决审判程序适用条件。有这样两条做限制的话,不会对‘等’字的范围进行随意的扩大。 ”

彭勃委员也持相同观点。他说,近些年来,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猖獗,不少犯罪分子出逃或本身身处境外,这类毒品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它的涉及面、破坏力和影响都很大,不能让这些相关的罪犯一跑了之,逍遥法外。

他建议,缺席审判的适用案件范围应该根据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形势需求,从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实际需求出发,适当地扩大,不要仅限定于现在明确的这三类案件。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说,“事实上,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的案件中,可能没有潜逃行为,他本来就身在境外,或者长期住在境外,遇到这种情况时,本条现有规定就会成为障碍。”

他建议,把上述条款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不一定要有潜逃行为,只要是未到案,就可以考虑缺席审判。”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土地经营权流转超五年可申请登记

10月22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了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还明确了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利益”。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

实践中,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的需求存在差异,有的经营者希望能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而有的短期经营者则认为没有必要办理登记。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规范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二审稿新增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了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二审稿新增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在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制度方面,二审稿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登记及实现也需要予以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通过赋予担保物权登记对抗效力,明确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有权以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有利于保护融资担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稿新增规定,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还删去了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

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弃耕抛荒的原因比较复杂,发包方可以进行督促纠正,但收取费用应当收多少、怎么收,耕地收益归谁,会产生很多问题,强行收回承包地也不利于稳定承包关系,容易引发更多纠纷。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规定,但是草案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建议对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应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二审

主管机关增加了国家监察委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提出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任务,由司法部牵头起草,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提请审议,去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二审稿将国家监察委员会明确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增加了一章“移管被判刑人”,规定对于被判刑人是接收国国民、其行为根据两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且两国及被判刑人本人三方均同意移管的,可以将被判刑人移管回国执行刑罚,并对相关办理程序等作出规定。

二审稿明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此前,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等提出,根据监察法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由监察机关负责,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监察机关需要开展相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监察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建议将监察调查包括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内,并将国家监察委员会明确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

二审稿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等建议,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我国已与一些国家缔结了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司法机关也有不少这方面的实践,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不少相关部门均认为,近年来,我国与外国相互移管被判刑人的需求日益增长,监察法、反恐怖主义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对移管被判刑人作了明确规定;我国与一些国家已签订了一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中也有移管被判刑人的内容;我国在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展移管被判刑人合作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有必要在本法中作出专门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移管合作。

本次二审稿中,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移管被判刑人”的内容,同时明确在移管被判刑人案件中,司法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主管机关职责。

本版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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