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保险>>

因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险等两项违规 内蒙古海森保险代理被处罚

2018-06-28 09:26:21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6月27日讯 近日,内蒙古保监局发布“内保监罚〔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内蒙古海森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限报告、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两项违规行为,被处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内蒙古海森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变更营业场所,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16年9月由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58号帝豪天下七层713室迁至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民主楼西副楼包头市工商会馆56号四层,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第十四条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内蒙古海森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时任内蒙古海森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韩兵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内蒙古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韩兵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