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6月27日讯 近日,内蒙古保监局发布“内保监罚〔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内蒙古海森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限报告、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两项违规行为,被处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内蒙古海森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变更营业场所,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于2016年9月由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58号帝豪天下七层713室迁至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民主楼西副楼包头市工商会馆56号四层,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第十四条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内蒙古海森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时任内蒙古海森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韩兵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内蒙古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韩兵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