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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险新疆违法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违规承保异地车辆

2018-01-10 10:46:1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9日讯 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新疆保监局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违规承保异地车辆、未严格执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未严格执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注销制度的违法行为。新疆保监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十六万元。

此外,该公司时任市场总监苏党红对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新疆保监局给予苏党红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报表

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该公司以会议费的名义列支费用275500元,实际用于分支机构、员工奖励及员工福利。

二、违规承保异地车辆

2016年车险业务经办过程中,该公司未正确履行核保责任和管理责任,违规承保181笔异地车辆,涉及保费375950元。

三、未严格执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

截至2017年5月3日,该公司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未为签订劳动合同的207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四、未严格执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注销制度

截至2017年5月3日,该公司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未为2017年3月31日前已离职的106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注销执业登记。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新疆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承保异地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严格执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未严格执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注销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保监罚〔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苏党红在担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市场总监期间,该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违法行为。

苏党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苏党红作为时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市场总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苏党红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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