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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遭宁波保监局处罚

2018-01-08 10:02:1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宁波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3 号)显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客户信息不真实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三项违法经营行为。

根据处罚决定书,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三项违法经营行为。一是财务数据不真实。2016年2月-2017年8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虚列会议费、餐费、住宿费483.92万元,实际用于业务拓展和渠道维护。时任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银保总监张伟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016年5月-2017年3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召开的产品说明会未说明万能险“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未按高中低三档对万能险进行利益演示,使用“存钱”“利息”等不规范用语。上述产品说明会共成交保单6份,涉及保费52.71万元。时任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总经理郭宗军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是客户信息不真实。2016年1月-2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承保的11 份保单中记载的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投保人本人真实电话。时任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总经理郭宗军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产品说明会材料、投保资料、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对此,宁波保监局表示,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张伟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宁波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郭宗军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客户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波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华夏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郭宗军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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