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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石家庄违法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

2017-04-05 12:52:0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5日讯 近日,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河北监管局责令该中支公司停止接受石家庄辖区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并罚款20万元。

同时,河北监管局对时任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总经理李洪予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永安财险行唐营销服务部经理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含永安财险行唐营销服务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李洪时任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总经理,陈晓冉时任永安财险行唐营销服务部经理,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2016年1月至6月,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列支劳务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李洪时任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达成赔偿协议后支付赔款时间超过10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责令停止接受石家庄辖区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洪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陈晓冉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列支劳务费贴补代理公司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石家庄中支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洪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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