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1月18日讯(记者 李玲 逯兴举)今天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共6章49条内容,密切结合山东安全生产工作,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几方面作了规定。
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为了避免出现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权力分散、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需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条例》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重点进行了规范。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为了遏制重特大事故,《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要求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区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另外,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明确有关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对安全生产的重大改革举措,在第26条规定,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功效,《条例》还要求保险公司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提高保险服务制度。
保障并发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利和积极性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最为密切。为了充分保障并发挥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利和积极性,《条例》在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