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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河南违法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费用

2016-12-06 18:07:48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河南保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资料及不严格执行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2015年,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通过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科目虚列经济事项,对河南省银保客户经理工资二次分配等方式套取费用,涉及金额75.36万元。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总经理贺雁黎对这一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此外,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通过银行渠道承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时,实际执行费率超出其总公司向保监会备案的费率浮动范围。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总经理贺雁黎、总经理助理席增群在其任职分管期间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贺雁黎、席增群向河南保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一是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团体意外险费率审批由其总公司全权管理;二是对虚列经济事项、通过银保客户经理工资二次分配套取资金的问题,二人并不知情,请求减免对其二人的行政处罚。

河南保监局表示,经复核决定,采纳贺雁黎、席增群关于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团体意外险费率审批问题的陈述申辩,免除对其二人因团体意外险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问题负直接责任而进行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河南保监局表示,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通过虚列经济事项、银保专管员工资二次分配的方式套取费用,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罚款25万元;对贺雁黎警告并罚款4万元。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罚款35万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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