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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10起投资理财类违法广告案例

2016-12-06 14:24: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2016年1月份开始,温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对投资理财类广告(含互联网金融广告)开展了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投资理财类违法广告案件。12月6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将部分温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的投资理财类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进行公告。

一、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电视发布违法投资理财类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4月18日至4月24日、2016年5月1日至5月3日的在电视台《闲事婆和事老》节目中插播时长15秒的“中普互联网金融”广告,广告内容为“投资立信 普惠于民 中普互联网金融,国内知名p2p咨询服务平台,债权优质 风控严格 五重保障 让你安享财富生活”,广告费用35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000元。

二、温州万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投资理财类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3月11日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中金国泰”理财广告,其广告内容中没有注明风险警示语,广告费用26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00元。

三、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投资理财类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3月17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理财广告,广告内容为:“齐鲁锦泉汇金,盘后存量现金的理财方式,产品概要:开通锦泉汇金,收盘后存量现金自动转入锦泉汇金进行保本理财。适合人群: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 不管风险承受能力高、低的投资者都可利用货币类基金盘活短期闲置资金;享受高于银行活期的投资收益。齐鲁稳固21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每周三申购 预期年化收益率4.25%无参与费用 风险低流动性好”。广告中没有风险提示或警示,广告费用9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元。

四、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通过短信发布违法投资理财类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7159个手机号码发送内容为:“《恒丰银行温州分行》高收益理财突袭,91天年化收益4.9%-5%,另推出恒享钱包卡,余额自动理财,七日年化收益率3.4%,详询****”的电子信息,发送成功4448条,每条短信发送费用0.05元,合计发送费用222.4元。另经查明,上述7159个手机号码来源于公司客户的号码,当事人向该7159个手机号码发送上述广告电子信息没有征得接收者同意,也没有接收者向当事人请求发送,且当事人虽然已经明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但没有向接受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222.4元。

五、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发布违法投资理财类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案发之日时止,在经营场所大厅内发布名称为“瑞安农商银行东山支行贴心存”内容包含“以满足客户利息收益最大化”、“实现收益最大化”“存款哪家强?首选瑞安农商银行东山支行”的海报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在其“金羊献瑞丰收送礼”宣传单中印有“2、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辖内的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均享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等条款,在其使用的业务文书《个人结算账户开立及综合服务协议书》中标注“第十条附则……二、本协议由乙方负责解释、解释时应当充分考虑银行服务性质”等条款,以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条款的权利,当事人未因上述解释条款的权利获利。当事人发布海报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203000元罚款;其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

六、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投资理财类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3月7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理财广告,广告内容为“短信理财,98天,年化4.8%,首次五万起,后续1元起”、“今日同信短期理财,35天起,预期年化收益4.3%;91天期,预期年化收益4.8%”、“西藏同信如意稳健2号—日薪月益1月4期(d70005)、西藏同信如意稳健2号——日薪月益3月2期(d70007)”,该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为您提供最佳的证券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与服务”,该广告没有风险提示,发布费用为1260元人民币,至案发之日止,该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为367人。发案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在其微信公众号刊登致歉信,以消除影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2000元。

七、温州巨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网页发布违法投资理财类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26日在www.chaoshouquan.com(炒手圈)网站上发布广告,内容为“顶尖的互联网技术支持为您提供最稳定的系统最快捷的操作体检”。发案后,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在网页上作了致歉声明。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八、温州盈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网站发布违法投资理财类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上发布【配配发】“增利宝”违法理财广告,内含“预期化收益10%--20%,当你股票上涨室,让你获得额外收益,当你股票下跌时,减少损失”;“预期收益率:预期月化收益率:预期月化收益率10%--20%,预期投资收益不作为最终承诺,本投资项目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亏损,由【配配发】承担,投资人不承担损失”;“收益分配时间:投资开始后,按日结算,盈利超过2%,进行及时分红。”“分成比例:投资亏损超过1%,【配配发】当日即时填补,投资人不承担损失;投资人盈利时,投资人与【配配发】二八分成(投资人二分,【配配发】八分)”等广告用语。经查证, “增利宝”理财产品是当事人为达到博人眼球吸引客户目的,于网上摘抄其他公司的经营模式,其实际并无该项理财产品,只能提供相应理财咨询服务。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九、乐清市金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利用企业宣传册发布违法投资理财类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3年8月1日和青岛某公司签订单店加盟合同,并得到该公司的授权使用“福元运通”品牌、公司徽标、招牌等用于其经营活动。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青岛某公司提供的规范对其店铺进行了装修,并向青岛某公司购买品牌手册300套,做为其总公司的介绍在公司门店向客户进行发放,支付费用1740元。经查证该品牌手册中相关的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没有风险提示,品牌手册中“理财咨询产品”有“而福云运通推出的多样、新型的理财产品,无疑成为当今经济局势下居民的闲置资金稳健收益的有力保证,为居民提供了一条方便、安全、快捷的理财之路。”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480元。

十、浙江民爱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利用电子显示屏发布违法投资理财类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6月23日委托上海某广告制作中心制作了电子显示屏,于2016年7月初在该显示屏滚动播放“开启财富之门收获美好人生 民爱金融产品年华收益率 一个月8% 三个月9.5% 六个月10%-11% 一年13.5%”等内容,支付显示屏制作费用3600元。并委托上海某广告制作中心设计并制作了50000张广告宣传单,支付广告宣传单制作费用4000元,在该广告宣传单含有“产品 期限 产品收益 预期收益(以投资10万计算)”等内容。当事人利用电子显示屏和广告宣传单上发布违法投资理财类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并处罚款10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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