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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修改对华反倾销法 变相延续替代国标准

2016-11-11 15:32:18 人民日报海外版

11月10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近期国内外社会密切关注的经济话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作出回应,其中包括欧盟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修改法律、中美贸易及钢铁产能过剩等问题。

“替代国”方法应全面终止

还有1个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部分条款就要到期,届时欧盟须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欧盟委员会(欧委会)9日迈出了修改立法的第一步: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以履行其根据议定书第15条规定所承担的义务,但仍试图确保自身的贸易救济能力。

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但部分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不是市场经济体,中国出口产品对其它市场经济国家享有“不公平”价格优势,因此在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使用参考第三国价格的“替代国”做法。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替代国”做法将于12月11日到期。

15年来,已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等8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放弃对华“替代国”做法,但美日等国仍旧坚持,而欧盟则在研究对策,希望在过渡期结束后能采取新办法保护自身产业利益。

对此,沈丹阳指出,在履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义务问题上,中方的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15年过渡期结束后必须取消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这是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

沈丹阳表示,中方认为,提案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体现了欧盟履行第15条义务的意愿,中方对此表示肯定。但中方感到遗憾的是,欧委会提出的新方法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替代国”做法,只是在变相延续原有做法而已。这一方法既没有全面彻底地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义务,也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商务部指出,中方强调三点原则立场:一是必须彻底履行义务,即第15条日落条款全面生效,“替代国”方法应全面终止;二是要科学公正,新的标准和方法应该公正、合理、透明,不能形成新的歧视;三是到期后应完全按照WTO规则采用一般反倾销方法,不应变相延续“替代国”方法。专家指出,需警惕12月11日之后,欧盟仍以“特殊市场情形”为借口使用外部参考价格,让替代国标准“借尸还魂”。

“中方希望欧方在第15条问题上信守承诺,按期、全面、彻底地履行义务,维护中欧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中方也将保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的权利,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沈丹阳说。

中美之间利益大于分歧

关于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是否会引发对中美贸易前景的担忧,沈丹阳指出,中美两国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发展长期、健康、稳定的中美经贸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中美两国开展互利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基础更加牢固,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交融格局。

沈丹阳表示,我们相信,无论谁当选美国总统,中美两国共同利益大于分歧的格局不会改变,中美两国工商界继续深化互利合作的愿望也不会改变。我们愿意继续与美方合作,推动互利共赢的中美经贸关系稳定健康发展。

商务部指出,其实中美的经贸关系不仅包括贸易,还包括投资合作。比如中美投资协定谈判,目前中美双方正积极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10月31日到11月6日,第31轮谈判在华盛顿举行,双方继续就文本和负面清单进行深入磋商。中美双边经贸工作还在正常推进,继续朝着健康发展的方向努力。

钢铁贸易问题是全球性问题

针对当前全球钢铁领域存在的问题,沈丹阳指出,有关钢铁贸易,中方一再在各种场合重申和强调了我们的原则立场,钢铁贸易问题不是中方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同时,钢铁贸易问题看似是贸易问题,实际上不是贸易问题,而是一个关于产业和产能过剩的问题。因此,探讨、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由世界各国从全球产能的角度共同努力。但遗憾的是,现在一些国家提出所谓解决的方案、方法并不是从这两个角度展开,而是一味指责中方,试图从贸易的角度找到解决办法,这是行不通的。

“此外,有一些国家在全球解决方案未达成的形势下,单方面出台了一些针对中国钢铁产品的贸易保护措施,这些做法是不合适的。”沈丹阳表示,中方仍然认为,在当前全球钢铁产业面临困境既有周期性原因、也有结构性问题的形势下,最佳解决方法应该是各国协同应对,加强经贸合作,而不是频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或者采用其他不利于解决问题的方法。

商务部强调,我们希望各方都能够切实遵守G20杭州峰会上各国领导人关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共识,为促进全球钢铁业复苏和改善全球整体贸易环境,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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