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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将会员卡与保险产品打包销售遭处罚

2016-10-20 09:38:53 证券日报

保险中介将会员卡与保险产品打包销售遭处罚

客户出险后无法赔偿引集体投诉

■本报记者 苏向杲

非保险会员卡与保险产品打包销售又“出事”了。

《证券日报》近期获悉,保监会烟台保监分局查实某代理公司存在擅自印制并销售类保险卡单、部分客户出险后因无法得到赔付引发集中信访投诉及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等问题,烟台保监局拟对该公司处以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捆绑销售保险

近期,记者从保险机构获得的一份《山东保监局办公室关于以会员卡形式销售非保险公司印制类保险卡式产品的通报》(下称“通报”)显示,山东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市场上仍存在相关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关联公司或业外机构将短期意外险与会员卡打包,以赠送保险为卖点向社会公众销售类保险卡单的情况。

通报提到,此类卡单均非保险公司印制,主要集中在意外险领域,通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向社会公众销售。

将会员卡与保险产品打包,组合成新的类保险卡单式产品向公众销售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个别保险中介机构自行制售卡单;二是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控股成立健康咨询公司、汽车服务公司、互联网公司,并通过此类关联公司制售卡单;三是一些以救援、信息咨询、健康管理为名的业外机构制售卡单。

上述三类卡单均将包含所谓医疗救援、健康咨询、汽车救援等功能的会员卡与短期意外险、健康险打包,形成新的卡式产品,然后,通过自建网站、电话销售、代理商甚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中介机构向公众销售。这些机构宣称只收取会员费、救援费等费用,保险产品是免费赠送的增值服务,试图达到模糊“赠送保险”和“代理销售保险”、“开设保险业务”边界的目的。

从缴费过程来看,上述卡单利用保险条款,采用团险或汇缴件的形式代消费者投保。保险中介机构的关联公司、业外机构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团险或汇缴件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

具体过程为消费者购买会员卡后,到相关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并激活卡单,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关联公司、业外机构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定期以团险或汇缴件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清单,并支付保险费。该业务承保后,一般不直接向消费者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仅提供查询保险信息的网络地址或电话接口。

理赔难以保障

通报显示,将会员卡等消费卡单与保险产品打包销售,给消费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及其他业外机构均带来业务风险。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该类卡单存在五大风险:一是类保险卡单的制作主体不具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资格,涉嫌非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往往缺乏持续性,一旦卡单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消费者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二是类保险卡单的承保公司有可能在异地,出险后理赔服务质量难以保障。三是该模式下,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记载的投保人并非消费者本人,消费者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退保。四是该类卡单定位模糊,销售人员容易夸大保险功能,隐瞒除外责任,构成销售误导,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五是该类卡单激活与获得保险公司承保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一旦该期间出险容易引发理赔纠纷。

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存在三大风险:一是涉嫌个险团做、拼凑团单,构成虚假业务资料。二是该模式下团单的被保险人系为购买保险拼凑起来的非特定团体,风险程度和真正的特定团体不同,且不排除逆选择的道德风险,违背了保险大数法则及团险的精算基础,构成经营风险。三是该业务模式违反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等监管规定,如:意外险出单未实现与保险公司电脑联网,信息不能实时进入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激活式意外险产品保险责任未能在激活注册之后实时生效;意外险产品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等。

从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他业外机构角度有三大风险:一是涉嫌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二是涉嫌销售误导,欺骗消费者。三是涉嫌拼凑团单,欺骗保险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四是经营持续性差,一旦保险公司不予承保,容易引发理赔纠纷、群体性退保、群访群诉风险。

通报提到,保险公司不得违法违规接受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个人承揽的类保险卡单业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违法违规自行或者通过其他机构和个人印制、销售以赠送保险为卖点的类保险卡单。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发现违法违规开展此类业务的,应当立即停止,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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