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获悉,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举行。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大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重新划定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以下简称“三小”)范围。即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食品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除了范围,对“三小”的管理方式,《条例(草案)》也作出调整。省人大法制委认为,条例草案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进行备案管理,发放备案证,但是备案的条件、程序应当围绕是否涉及食品安全来设置,除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外,对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要求尽量简化,并明确别按时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发放备案证时,食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从事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
而在食品摊贩的管理上,《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城乡环境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为完善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四川省人大法制委认为,“三小”管理应当落实属地管理,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配合,推进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队伍,推动日常监管,并增加规定信用管理等方式。因此,《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食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入不良信用名录。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