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3月9日讯(记者 范素娟 通讯员周浩)近日,记者从奎文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在南下河市场举行了一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邀请市场30余名食品经营者旁听,以案说法,警示经营者杜绝违法行为,守法经营。
据悉,举行听证的案件是一起加工销售不合格熟肉制品的案件:2015年底,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检,对南下河市场某熟食店经营的由其自己加工的熟肉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该熟肉制品“镉”含量超出国家安全标准,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
听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详细解读了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听证人员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该起案件中,考虑到当事人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能主动将自己的产品送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过检测,且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五)项和《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阶次处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处罚。听证结束后,工作人员将撰写听证报告,根据法律程序做进一步处理。
听证会上,执法人员也提醒参加在座的食品经营者们,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保证所经营食品来源合法;从事加工销售食品的经营者更要保证原料进货渠道正规,注意加工环境卫生,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旁听听证会的食品经营者们也纷纷表示,参加这样的活动受益匪浅,发生在身边的事例更具有警示教育意义。食品安全无小事,回去以后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杜绝类似的事情在自己的经营过程中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