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2月27日讯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信网(热线0532-80889431)近日从青岛市环保局了解到,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青岛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2014年12月24日,国家财政部、环保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将青岛市纳入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据悉,青岛市是计划单列市中唯一获此批复的城市,也是山东省内第一个。
据了解,2014年12月24日,国家财政部、环保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将青岛市纳入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青岛市是计划单列市中唯一获此批复的城市,也是山东省内第一个。
《实施意见》确定了青岛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的范围:水污染排放选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两项指标,试点区域和行业为环胶州湾区域直接或间接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造纸、印染、化工、饮料制造、食品加工、机械制造与金属加工等行业的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排放选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烟尘三项指标,试点区域和行业为全市电力、热力生产供应重点工业企业。
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了青岛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新老划断、区别对待,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基本原则。试点初期在重点区域、选择部分重点行业,建立政府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逐步培育发展市场主导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推进所有排污单位有偿使用排污权,实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化。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须有偿获得所需的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试点期间暂不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根据《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各职能部门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青岛市物价局根据污染治理平均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青岛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支管理办法,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支,统筹用于污染防治;青岛市环保局局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设立排污权储备和交易服务中心,制定排污权出让和回购暂行办法,开展相关政策规定的宣贯工作,为正式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夯实政策基础。
信媒体记者 于晓 通讯员 孙俊杰 刘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