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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被告身份待定

2011-02-24 10:15:09 法治周末

   根据紫金矿业的公告,852名村民的诉求共涉及索赔额达1.7亿多元,加上此前的两起诉讼,紫金矿业等单位目前已面临两亿多元的索赔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2月19日,广东省信宜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初步统计有近2500户村民因发生于2010年9月21日的溃坝事件起诉紫金矿业及其子公司信宜紫金、宝源矿业。目前法院已经收到852户村民的起诉书。

    此次村民起诉的相关信息,紫金矿业也于2011年2月15日发布公告进行了披露。

   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凡亚比”带来的罕见特大暴雨影响,广东省信宜市钱排镇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尾矿坝溃坝,造成22人死亡,并致使钱排镇双合村和达垌村村民的房屋、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财产被损毁,此外流域内的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农田、农作物等也遭到严重损毁。

   因溃坝事件,紫金矿业及其子公司此前已经面临两起诉讼,分别是信宜市政府对信宜紫金和宝源矿业提起的标的额为1950万元的诉讼,22名死者家属对紫金矿业及其两个子公司提起的标的额为1167.83万元的诉讼。

   2月18日,钱排镇政府党政办主任张彩永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次村民起诉由包括信宜市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局牵头组成的工作组提供指导,工作组成员包括律师,而起诉的准备工作约始于2010年11月。

    面临巨额索赔

   问及起诉紫金矿业等的理由,信宜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溃坝事件发生之后,受灾村民先是和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协商,协商没有结果后才提起诉讼。

   “起诉紫金矿业是村民的意见,政府成立了工作组对村民进行指导。”上述工作人员称,包括村民在起诉书中提到的索赔金额,也是由工作组给出的指导意见。

   2月17日,《法治周末》记者致电钱排镇双合村村委会,该村委会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村民们的确是在镇政府的通知下统一去填相关表格并提交材料的。

   问及现在的生活状况,该村民告诉记者,目前大部分村民已经住到了政府资助修建的房屋里,并且现在每人每天有10元和1斤大米的补助。

   根据紫金矿业的公告,852名村民的诉求共涉及索赔额达1.7亿多元,加上此前的两起诉讼,紫金矿业等单位目前已面临两亿多元的索赔。

   2月18日,信宜市法院研究室杨姓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法院正在对剩余村民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

   若所有村民的起诉都被立案,加上此前信宜市政府在起诉时称,虽然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1950万元,但超出1950万元的损失将待全部核定后另行增加诉讼请求,那么紫金矿业及其子公司面临的赔付款将会更多。

   此外,根据紫金矿业的公告,此次民事诉讼涉及的被告不仅包括紫金矿业、信宜紫金、宝源矿业,还有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春黄金设计院工程建设监理部、北京国信安科技术有限公司、福建金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据了解,上述四家公司分别为发生溃坝事件的尾矿库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单位,而2010年12月21日,广东省有关部门向媒体通报溃坝事件调查结果时称,信宜紫金公司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建设尾矿库、擅自违规进行尾矿库重大设计变更、长期违法违规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各项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设计、监理、施工及验收等单位均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对尾矿库溃坝负有重要责任。

    紫金矿业尚未提交答辩状

   2月18日,信宜市法院的杨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院尚未收到紫金矿业及其子公司关于相关的三起诉讼的答辩状。

   根据紫金矿业的公告,信宜紫金和宝源矿业是于2010年10月16日收到关于信宜市政府起诉的应诉通知书;2010年12月31日,紫金矿业公告称公司及其子公司收到关于信宜市钱排镇双合村及达垌村22名村民起诉的应诉通知书。

   对于前后两次村民的起诉,紫金矿业均在公告中称,虽然公司是信宜紫金的股东,但仅此不能成为本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公司将根据诉讼程序的进展和原告进一步提出的理由依法应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请求信宜市人民法院对溃坝造成村民财产损毁的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以分清责任。

   2月18日,《法治周末》记者致电紫金矿业董秘郑于强,郑于强称紫金矿业还在跟信宜市政府进行协调,紫金矿业也会根据法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至于紫金矿业在公告中提到的把紫金矿业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律师王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尽管信宜紫金为紫金矿业的全资子公司,但若信宜紫金为独立法人,一般情况下,由于是信宜紫金开发的高旗岭尾矿库造成的溃坝,紫金矿业不应列为被告。

    资料显示,信宜紫金为紫金矿业的全资子公司,有独立法人地位,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若要把紫金矿业列为被告,只有以下三种可能:第一种情况是紫金矿业为溃坝事件的共同侵权人;第二种情况是紫金矿业为子公司提供了债务担保;第三种情况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紫金矿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但紫金矿业在2010年9月21日的溃坝事件中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并未可知。

    如何赔付村民未定

   此前据媒体披露,信宜紫金目前缺乏现金和可直接变现的资产,且有两亿多元的外债,对于信宜市政府和钱排镇村民的索赔也许无法支付,因此紫金矿业决定整体出售银岩锡矿资产(含采矿权),优先用于灾民理赔,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及此事,郑于强告诉记者,信宜市法院已经对信宜紫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意味着包括银岩锡矿在内的所有资产,紫金矿业不再有处置权。

    问及将采取何种措施对村民进行赔付,郑于强只是称一切看法院审理结果。

   对于下一步可能采取的行动,信宜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件事情由信宜市司法局的上级单位茂名市司法局整体负责,具体情况也不太清楚。

   王东还告诉记者,在紫金矿业无法出售银岩锡矿的采矿权对村民进行赔付的情况下,考虑到信宜紫金的资产状况,若信宜紫金申请破产以进行赔付,对受灾村民并不一定有利,“具体情况要看村民受侵害的债权在哪个等级上”。

   “如果公司以前有抵押债务,村民的债权就排在抵押债权之后,对村民就不是很有利,因为这样破产后能分到村民手中的款项就很难讲;若公司以前没有抵押债务,那对村民则比较有利。”王东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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