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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岂能与“四十大盗”同流合污?

2011-02-23 13:07:03 北青网

   据媒体报道,阿里巴巴集团旗下B2B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昨天宣布,公司CEO卫哲及COO李旭晖因2010年有1107名客户存在欺诈行为而引咎辞职。

   假如把公司比作一艘船,那么,CEO就好比是这艘船的掌舵人,不难设想,CEO等高层的忽然变动,对于企业运营的影响。现实中,甚至不乏换帅失败而导致整个企业从此一蹶不振的惨痛教训。然而,尽管“是公司巨大的损失”,尽管“非常难过和痛心”,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仍然选择了“挥泪斩马谡”。阿里巴巴旗下B2B公司CEO及COO双双引咎辞职,无疑会引发这家商业帝国的一场高层震动,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也将在所难免。

   事实上,有道是一人做事一人当,既然是客户存在欺诈行为,作为提供平台的阿里巴巴B2B公司,本来可以撇清干系。因为商家的商业模式,作为B2B平台公司其实不必干涉,作为平台公司也无权管得太宽。正如菜刀伤人并不是菜刀本身的错,骗子公司入驻阿里巴巴B2B平台,也并不能全归于B2B平台的错。现实中,面对公众对于网络虚假甚至诈骗信息的质疑与指责,一些网络服务巨头也同样习惯性拒绝对信息的真伪承担责任。

   如此看来,面对1107名客户存在欺诈行为,能够自曝家丑,承认直销团队的员工默许甚至参与协助骗子公司加入平台,并要求管理层承担主要责任、以CEO引咎辞职的方式表明企业的立场和态度,放诸“为了利润故,诚信皆可抛”的商业环境之中,阿里巴巴的选择的确有些特立独行。

   但,诚信与责任本不只是为企业锦上添花,更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某种程度上,诚信与责任恰恰是企业的立身之本。《阿里巴巴与四十大盗》的故事中,阿里巴巴之所以能够获得财富,正是因为阿里巴巴本人有着诚信与正直的品质,假如阿里巴巴选择与四十大盗合作,故事的结果显然将被彻底改写,阿里巴巴的命运更将堪忧。尽管此“阿里巴巴”非彼“阿里巴巴”,但在拒绝“四十大盗”这一点上,作为公司的阿里巴巴也当如此。

    (吴江,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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