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西安同科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2010年7月21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
据了解,西安同科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不配合案件调查,也无悔改表现,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有关条例,工商部门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限当事人十日内缴回公司营业执照,逾期未缴作废。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工商处字(2010)第012号
当事人:西安同科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机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610100100324919;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饮马池16-1号东道主国际公寓14幢10808室;法定代表人:王涛;经营范围:声学材料及产品的研发、销售;噪音处理工程、环保工程、音响设备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服务;高低压配件成套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
2010年8月9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西安同科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报公司注册资本,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西安同科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2010年7月21日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银行证明材料、陕西德仁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询问笔录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配合案件调查,也无悔改表现,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西安同科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限当事人十日内缴回公司营业执照,逾期未缴作废。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西安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