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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七粮液“傍名牌”

2011-02-11 11:18:23 人民网

    五粮液诉七粮液“傍名牌”

   近年来,类似商标侵权的案例之所以屡见不鲜,原因在于营销学意义上商标策略与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侵权之间的界限不清

    ■ 本报见习记者 史燕君  实习生 杜旭赟 发自上海

   2月10日,有消息称,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白酒“七粮液”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此案。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诉称,其发现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午宝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多款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股东高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中原七粮液”商标被驳回后,仍投资设立寅午宝公司,并在生产的白酒产品上使用“中原七粮液”商标。昨日,《国际金融报》记者致电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但到记者截稿前仍未得到对方对此事的回应。

   五粮液认为,被告寅午宝公司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意在让人联想到“五粮液”知名度以助推销售,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公开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但五粮液的状告理由在东南大学法学院律师张马林看来还有待商榷。“‘五粮液’作为享有盛誉的品牌,法律应该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这种保护是无限制的,也并不能因为‘五粮液’品牌存在而无条件拒绝所有类似‘阿拉伯数字+粮液’品牌的注册。”他认为,即使国家工商总局驳回过“七粮液”的品牌注册申请,但也必须厘清,到底是因为“七粮液”商标图形文字与“五粮液”近似误导消费者还是由于申请程序等其他原因。

   张马林强调,近年来,类似商标侵权的案例之所以屡见不鲜,原因在于营销学意义上商标策略与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侵权之间的界限不清。“法律本身允许一定程度的合法模仿,但这个‘度’现在很难确定,因此只有更多依靠企业的自律。此外,长期来看,企业要真正做大做强必须树立自己的特色品牌,投机取巧的品牌策略无助于其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获胜。”

    【延伸阅读】

    五粮液涨价箭在弦上

   昨日,记者获悉,五粮液日前提高了旗下主力产品的零售价,上涨程度高达百元,这已是今年以来的第二次提价。记者昨日从上海多家五粮液经销商处获悉,他们已接厂家通知,从2月1日起,五粮液52度500毫升水晶装的零售价从789元涨到889元,1618也从839元涨到939元。但此次提价只是零售价,出厂价并未上涨。不过,提价并未获得经销商的认同。

   据悉,从1月16日起,“五粮液”酒产品出厂价上调8.5%至10.3%,单瓶提价幅度高达50元。此次只针对零售价调价,也被业内视为上调出厂价的前奏。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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