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集团 二刻拍案惊奇
建研集团上市,在改制过程中大占国资便宜,背靠行政大树尽情纳凉,可谓初刻拍案惊奇。故事并未完结,裁判下场踢球,且安插自己人在行政主管部门,是为二刻拍案惊奇。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 闫妮】故事远未结束。
2010年6月,本刊发表《建研集团上市拍案惊奇》一文,独家报道了主做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中国相关法律将其定性为“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的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下称“建研集团”,002398.SZ),不仅在改制过程中大占国资便宜,改制上市后,依然背靠行政大树尽情纳凉。
时隔半年,记者接到了关于建研集团的爆料:建研作为独立第三方却是一边为工程方出具检测报告,一边卖给工程方混凝土添加剂和商业混凝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下称“《认证认可条例》”)。
不仅如此,建研集团董事长蔡永太利用自己多年积累的行政资源,安插自己的人员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极其重要的部门,涉嫌“权力寻租”。
利益输送
质量检测行业在中国已有20余年的发展历史,行业发展初期,检测机构可以分为三类:科研院所内部的教学科研性质的试验室、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监督检测室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内设试验室。
随着中国加入WTO,根据国际惯例,检测机构必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即独立的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
靠钢卷尺等简易工具发家的建研集团当然不会满足于仅仅做“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其在与工程方的接触中发现,混凝土添加剂和商业混凝土是一片广阔的市场。
在2009年,建研集团这两部分的毛利近4000万,贡献度达30%。这部分的利润之丰厚,使得建研集团在募集8亿资金的投向中,其中近85%都投向了这两部分,可见对其重视程度。
而且,在建研集团11家控股子公司中,最重要的三个业务分布如下:厦门检测中心从事检测业务;科之杰新材料是混凝土外加剂供应商;天润锦龙是商品混凝土生产商。
那么,这些产品卖给了谁?其中是否有将要去建研集团进行工程质量检验的相关方?
2011年1月11日,建研集团证券办公室有关人士对本刊记者称,“检测委托机构是业主方,都是甲方委托,混凝土外加剂的销售方是混凝土搅拌站或者管装生产企业,或者铁路等重点工程。商品混凝土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施工单位。”
当记者进一步问及,检测的单位和买方有的时候是否重合时,建研集团证券办公室并未明确予以否认,仅含糊其辞地回答,并非同一个主体。
即使“并非同一个主体”,但如果检测的单位和买方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检测的公正性是否也会受到影响?
一位房地产专家认为,建研集团的这种解释掩盖了一层关系,就是业主方和工程方的关系。工程方最终要从业主方那里拿到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的事情也经常见。但如果混凝土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卖给工程方的,有做检测的靠山,也就是说他们是一条利益链条上的人,是利益一致人,掩盖了这种利益输送和利益勾兑。
建研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这样描述,“检测/检查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向客户承诺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研集团在圈内扮演双重角色,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其所声称的“不受任何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否能最终落实,似乎让投资者难以放心。
一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建研集团的这种行为明显就是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的规定。而且,这种行为还与《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检测和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要求完全背道而驰。
而这样做到底会有怎样的惩罚?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一位执法人员和在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担当要职的高级工程师称,《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力寻租
另外,建研集团依托以前的行政资源,在市场竞争中占尽优势。
“建研集团老总蔡永太曾担任过市建筑行业协会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不光人头熟,权力也大。”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人士称。
正因为此,蔡永太能以现金1197.6万元向厦门市财政局购买了原本须由3092万元才能购得的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的全部国有净资产。而且以极低的价格取得了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一宗土地使用权和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一宗土地使用权,几年内翻番数倍。
知情人士透露,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蔡永太巧取豪夺国有资产的行为,他们曾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或明或暗地向上级机关和党组织反映。之后,蔡永太受到了记过处分。尽管此举使蔡永太暂时丢尽了脸面,但蔡永太对这笔账还是算得很明白的,也感觉值得。因为他这是以记过处分在换取6亿的超值身价。
据了解,目前在厦门,能够依靠工程检测为营生的大型检测企业仅有三家,一家是建研集团属下的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另一家是刚被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收购麾下的厦门市宏业工程建设技术有限公司;还有一家则是隶属于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的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其中,建研集团所占的市场份额最高,达到84.94%;宏业公司则始终在13%左右徘徊;而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似乎命运多舛,市场份额仅占1%左右。
多年以来,建研集团检测项目数量及检测业务收入均排名福建省第一位。2009年,建研集团公司建设综合技术服务收入10992.62万元,其中检测业务收入为10268.10万元。
原本三足鼎立的厦门工程检测市场,其市场份额缘何会如此悬殊呢?
蹊跷出在工程检测的行政管理部门——福建省建设厅、交通厅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交通局。
据知情人士透露,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工程管理处办公室受理备案手续的黄汉东和建筑材料和设备管理处的李长泰,均是该局从建研集团等相关单位“借调”而来的非占编人员,他们不但占据着该局的重要岗位,而且分管着整个厦门市建筑工程备案和材料审查手续以及行业政策法规审读和收集这一道道关口,可他们的奖金和工资皆由建研集团等“借调”单位发放。
招股说明书显示,黄汉东持有建研集团180万股权,位列建研集团的第17名股东,持股比例为2%。
此人同时透露说,像黄汉东这样的非占编“借调”人员在厦门市建设局三四个处室至少有七八位,而且均占据着重要岗位。
1月11日,建研集团证券办公室人员称,“借调的人员是临时性的,辅助的,是从事辅助的工作,这个人数相当少。建研集团为厦门建设与管理局和厦门市科技局,在科研领域承担一些科技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比如加气混凝土切块等项目。
可是,一位老工程师非常气愤地向某行业媒体爆料,“每次把在老家检测合格后的产品和检测报告送往厦门当地的职能主管部门备案,这些职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时甚至连检测报告单都没打开,就说我们的产品不合格,并一再嘱咐必须到建研集团负责工程检测的子公司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去重新再检测一次。他们凭什么这么做?”
一位资深律师认为,在法律上,有法律身份与事实身份这种说法,前者是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后者是基于一定的事实情况或关系而形成的身份。建研集团将自己的人员安插在行政机关单位厦门建设与管理局那么重要的部门,已经形成了一种事实身份,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利益链条,涉嫌“权力寻租”。
知名律师严义明对记者称,“这些人士虽然不是行政机关在编人员,但其却做着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并且其所处的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影响巨大,那么这就是不正当地使用公权力,是一种不正常的竞争行为。”
“他们向政府职能管理机关安插黄汉东等个别股东和部分工作人员的做法,就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法律条款。同时,又与《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四条‘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的规定相悖。”一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资深律师告诉记者。
他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先颁布的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