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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二股东卷入“亚太系”连环诉讼

2011-01-14 16:12:22 21世纪经济报道

    担保纠纷:

    美锦能源二股东卷入“亚太系”连环诉讼

    资料图片 图形 林潢

    特约记者 李想

    本报记者 王洁 山西报道

   时隔将近一年,美锦能源(000723.SZ)第二大股东山西明坤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明坤集团”)与太原亚太大厦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大厦”)的担保纠纷终于有了新进展:

   明坤集团决定起诉“亚太系”两家公司亚太大厦和亚太石化及相关实际控制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也已正式受理此案。

   2005年,明坤集团向亚太大厦提供借款担保,而后因资金问题后者无法如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明坤集团成为华夏银行起诉亚太大厦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第二被告,其持有的美锦能源股权也遭冻结长达两年之久。

   近日,本报获悉,因明坤集团已垫资近千万元代亚太大厦偿还华夏太原分行贷款,其持有美锦能源的股份才获得暂时解冻。明坤集团共持有美锦能源1777.1万股,占美锦能源总股本的12.73%。

   目前该案件尚未公开审理。山西多位熟悉此案的人士认为,明坤集团胜诉在情理之中,不过能否获得亚太大厦的抵押赔付,仍然是个未知数。

    明坤卷入连环诉讼

   因明坤集团已经垫资近千万元用于代亚太大厦偿还华夏太原分行贷款,才使得其持有的美锦能源股份暂时解冻。

   2010年2月3日,美锦能源发布公告称,其接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通知,美锦能源第二大股东明坤集团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下称“华夏太原分行”)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明坤集团向亚太大厦提供借款担保,被华夏太原分行作为第二被告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2月5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通过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了明坤集团持有的美锦能源1744.92万股限售流通股(占美锦能源总股本12.50%),冻结期限两年,本次冻结包括在此期间的红股及配股。

   截至目前,明坤集团共持有美锦能源1777.1万股,占美锦能源总股本12.73%,其间增持部分股份也在冻结之列。

   近期,因明坤集团已经垫资近千万元用于代亚太大厦偿还华夏太原分行贷款,才使得其持有的美锦能源股份暂时解冻。

    而作为反制措施,明坤集团也将亚太大厦及相关利益方告上法庭,以追偿损失。

   而明坤集团与“亚太系”公司的纠纷还不局限于亚太大厦,同样,也给亚太石化进行过贷款担保,因此,此次亚太石化也被列入被告行列。

   2005年9月15日亚太石化与明坤集团签订了一份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明坤集团作为承兑申请人开出汇票1200万元。

   2010年11月3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受理明坤集团诉亚太大厦、太原亚太石化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亚太石化”)及赵袁英、赵袁卿、胡亮明一般担保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监督卡及开庭传票。

    亚太石化是亚太大厦的兄弟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一并被诉的胡亮明。

   明坤集团称,亚太石化在当时的经营状况很差,不具备申请承诺汇票的资格,亚太石化采取欺骗的手段取得明坤集团的信任,骗取明坤集团保证函。

   明坤集团于2005年9月向中行并州支行出具了商业汇票承兑保证函,愿为承兑协议项下申请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1200万元,直到承兑协议项下承兑申请人的全部债务清偿为止。

   因此,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在2008年审理该民事案件时认为,中行并州支行与亚太石化所签订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与明坤集团所出具有的商业汇票承兑保证函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依据此,太原市迎泽区法院认为,明坤集团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亚太石化追偿。

    “亚太”系疯狂借贷

   据本报记者获得的多份太原中院判决书显示,亚太大厦涉及多起银行借款纠纷案,其物业和土地使用权大多都已处于抵押状态。

   山西多位熟悉此案的人士认为,明坤集团胜诉在情理之中,不过能否获得亚太大厦的抵押赔付,仍然是个未知数。据本报记者获得的多份太原中院判决书显示,亚太大厦涉及多起银行借款纠纷案,其物业和土地使用权大多都已处于抵押状态。

   2005年3月8日,亚太大厦以流动资金借款为用途与中国银行太原分行并州支行(下称“中行并州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5yyj006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借款9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为年率7.254%。同时,由亚太大厦与中行并州支行所签订编号为2005yyD003号的《抵押合同》,并州支行于2005年3月8日转入亚太大厦账户950万元。

   根据中行并州分行与亚太大厦签订的抵押合同,亚太大厦以亚太大厦综合楼1-9层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登记,借款到期后,亚太大厦未履行还款义务。

   2008年,太原市中院公开审理中行并州支行诉亚太大厦欠贷一案,太原市中院判决被告太原亚太大厦如不能到期偿还上述950万元借款,原告中行并州支行可对其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而2008年8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山西分行晋阳支行(下称“农行晋阳支行”)与亚太大厦借款纠纷案,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决,查封亚太大厦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2年,时间为2008年8月19日至2010年8月18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土地的分割、转让、买卖、抵押等手续。

   由于银行贷款并未清还,亚太大厦这栋综合楼从土地到楼层,在中行并州支行与农行晋阳支行的担保清单里存在了多年。

   除此之外,2006年4月27日,亚太大厦以流动资金借款为由与中行太原并州支行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06yyJ002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7.605%。

   2006年6月13日,亚太大厦又以流动资金为由借款两笔,为此,亚太大厦与中行并州支行签订了两份编号分别为G(yyB)-2006-L-008、G(yyB)-2006-L-009号《人民币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结款分别为1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7.605%,此两笔贷款由亚太大厦与中行并州支行签订的编号为G(yyB)-2006-L(DY)-007号《抵押合同》约定由借款人自行提供抵押担保。

   具体内容为,对2005年1月4日至2008年1月4日之间已签订或将要签订的多个主要合同项下债务得到切实履行,借款人亚太大厦将其所有财产设立抵押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2770万元和利息等。抵押期间至2008年6月30日,抵押房产所在地是太原五一路32号1-9层,抵押土地属同一地址。

   不过时隔四年多时间,这一抵押中行并州支行并未拿到。据山西银监方面的官员称,目前山西银监局已经组织了中行、农行等多家银行对这起案件展开调查。“牵扯到多家金融机构,也牵扯到上市公司,影响非常不好。”山西银监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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