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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变相烟草广告红塔集团被指违反控烟公约

2011-01-10 15:53:24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张焱

    红塔变相烟草广告营销

   “2011年1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我们进行了一个座谈会,法官的目的是征求双方的意见。”朱晓飞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黄金荣告诉中国经济时报。

   早在2010年5月10日,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讲师朱晓飞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其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2条的规定,对红塔集团在中央电视台第十套节目播出“山高人为峰”的变相烟草广告行为予以处罚。

   朱晓飞告诉本报记者,“近年来各种变相烟草广告日益泛滥,且呈现隐蔽化的特点。不论从广告画面,或是内容来看,此广告都明显有违公约和国内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理应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查处。”

   “我们和北京市工商局最根本的分歧在于此广告是否违反广告法,我们坚持这个广告明显是变相烟草广告,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则认为,此广告属于正常的企业宣传广告。北京市工商局根据现有广告法也认为此案是没法查处。”黄金荣指出。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则称,该广告为红塔集团企业形象广告,并非变相烟草广告。本报记者多次拨打红塔烟草集团相关科室的电话,但在截稿前一直无法联系上相关负责人。

   黄金荣告诉记者,“现在进入二审阶段,但是二审受理只说明此案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也存在被驳回的可能,估计两周内会有最后结果。”

    专家呼吁修订烟草广告法

   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方,我国承诺1月9日起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但《控烟与中国未来——中外专家中国烟草使用与烟草控制联合评估报告》认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5年,国内控烟履约绩效得分很低,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差距巨大。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告诉记者,变相烟草广告的层出不穷是中国控烟效果微弱的重要原因。2010年底,红塔集团、广东双喜等烟草企业入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十佳杰出企业”就引发人们质疑。

   中国控烟协会统计显示,2009年9月到12月间,52家烟草企业捐赠公益及文体活动达79起,覆盖全国40个县市;2010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还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了金叶基金,并捐款1000万元用于支持两个公益项目。

   吴宜群指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明确规定:在履约五年时,缔约国应当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红塔集团的“山高人为峰”广告涉嫌变相烟草广告,明显有违公约的相关规定。

   控烟专家认为,目前我国不仅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连《广告法》和《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未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朱晓飞指出,“希望通过此类公益诉讼促使政府尽快按照公约的相关要求完善国内地方和中央层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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