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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社团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出炉 造纸厂溶洞排污败诉

2011-01-06 18:35:56 正义网

污染产生的大量泡沫与上游流入的南明河水汇合,形成一个长长的污染带。图片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网站 
 
隐藏在溶洞中的排污管。图片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网站 
 
贵阳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出具的《贵州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图片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网站

  正义网北京12月30日电(见习记者杨柳记者马雷)12月30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环境污染一案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开庭。定扒造纸厂对原告的起诉和出具的事实证据表示无异议,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裁定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产废水对其下游南明河及乌江产生的危险,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和诉讼费用。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贵州清镇法院此次判决是我国法院机关做出的首例社团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具有开创性意义。 

  造纸厂溶洞内偷排污 母亲河污浊不堪 

  南明河是乌江支流之一,蜿蜒150公里,流经贵阳,哺育当地人民,被誉为贵阳市民的“母亲河”。南明河上游,正是贵阳市定扒造纸厂建址所在,造纸厂与南明河之间隔着天然的溶洞,造纸所产生的污水就通过建在溶洞中的管道排向南明河。 

  早在2003——2005年,定扒造纸厂就曾因向南明河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要求其限期治理。该厂在整改后承诺“如果今后有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的情况发生,将自行关闭工厂,以保证工业污水的零排放。”然而,时值2010年末,定扒造纸厂却也未能履行承诺。 

  2010年10月1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贵阳市乌当区群众投诉,随即派专人赴现场实地调查,查证定扒造纸厂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属实。污染产生的大量泡沫与上游流入的南明河水汇合,形成一个长长的污染带,南明河污浊不堪。 

  11月19日,出于保护公共环境的目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要请求法院判令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产废水对其下游南明河及乌江产生的危险。经审查,清镇市人民法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 

  环保组织成原告 申请保全证据 

  为了更有力的证明自己的主张,中华环保联合会于11月23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官及法警到达造纸厂现场进行实地拍照、留存文件、抽测水样等证据保全。企业负责人当场承认造纸厂每晚19点至次日早晨7时通过溶洞偷排污水。清镇市人民法院随即委托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厂排放的污水取样检测。 

  从照片来看,污水正从溶洞中泄出,流入南明河,被污染的河水上泛着白色的泡沫,形成一个长长的污染带。 

  而该厂出具的排污许可证中还清楚的显示,仅允许排放“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等”,禁止排放“水污染物”。 

  专家肯定社团作原告 赞扬地方领导“给力” 

  就清镇市法院作出的此全国首例社团公益诉讼判决,记者连线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著名环境公益人士、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获奖者王灿发。 

  王灿发对记者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严格地限制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他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虽然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这样的社团组织可以作为原告,但按照贵阳市关于清镇环境法庭受理环境案件的规定,民间环保社团是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的。”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表述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如果把‘控告权’理解为诉权,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没有问题。”王灿发说。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最好由民间环保社团来担当,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应该允许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王灿发认为,理想的状况应当如此。但目前的情况是,一些地方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对此,他说:“在实践中这样做,是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效果,但从长期的制度建设来看,不一定是最合适的。” 

  同时,对于清镇市环保法庭近年来受理了不少的环境案件,王灿发给予了充分肯定。“清镇市环保法庭之所以能够受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不是制度的原因,而是因为该法庭的领导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正在努力地推动。” 

  而其他的地方,虽然也有环保法庭,也规定可以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但由于对诉讼主体资格施加限制,因此很难提起公益诉讼。“贵阳清镇市的几起公益诉讼确实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王灿发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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