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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清一色”知识产权诉讼 朗科科技维权面临两难

2010-12-20 11:16:05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郑 洋

   12月16日,朗科科技(300042.SZ)发布公告,称日前收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公司的既有专利“数据交换及存储方法与装置”不具备创造性,为无效专利。

   虽然长期以来,专利授权许可都是朗科科技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但对于此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方面表示,数据交换及存储方法与装置不属于公司的基础性专利,且公司专利授权许可收费的商业模式是以“专利池”整体作为基础实行,个别专利被宣告无效并不改变公司的知识产权整体状况。因此,上述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并无重大不利影响。

    2项基础性专利

    各遭7次无效宣告请求

   朗科科技此前披露的半年报显示,目前公司正面临着11宗尚未了结的诉讼。与其他上市公司多为合同纠纷或劳资争议而烦恼的状况不同,朗科科技所面临的却是“清一色”知识产权纠纷(其中10宗为专利诉讼、1宗为商标撤销纠纷案件)。

   在被卷入纠纷的各项知识产权中,ZL99117225.6号中国专利(下称225专利)及I237264号中国台湾发明专利(下称264专利)由于系公司的基础性专利,又在近年内反复遭遇无效宣告请求,而格外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

    225专利系“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自2002年该项专利被授权以来,该项专利已先后经历了 7次被不同主体要求宣告其无效的请求,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为宣告其无效。而朗科科技在中国台湾地区申请取得的264专利(一种多功能半导体存储装置及用以启动电脑主机的方法)自2007年,业已先后7次被不同的主体向中国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出了“专利无效”的举发请求,但除今年4月无敌科技提出的举发请求正在被审理外,其余6件均被审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清一色”知识产权诉讼

    事出有因

   有分析人士指出,朗科科技的诉讼结构之所以呈现单元化的状态,与专利制度的“双刃剑”属性及公司本身的经营模式密切相关。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某项专有技术若希冀变身成为专利技术,要兼具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但在信息如黑洞般爆炸的时代,任何监管部门都难以独立判断提出申请的专有技术是否充分具备上述属性,因而法律把这项判断的权利留给了公众,要求专利权的取得以相关信息公开为前提。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合规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现在社会中的专利制度究其本质,已经成为了专利权人与国家之间的一场交易。也就是说,专利权的获得意味着该项技术已然公示于天下,因而专利权人无法再从保密性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但在运用上的垄断性,却取得了公权力的认可与保护。

   朗科科技致力从事的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技术研究使知识产权几乎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而专利授权许可业务也为公司贡献了近半壁江山的利润。以2009年为例,朗科科技当年从该项中获得的利润为2773.59万元,占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42.73%。截至目前,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133件,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212件。

    专利多了,麻烦也就来了。

   由于并非任何市场主体都愿意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而支付对价,利用专利权人公示的技术细节默默“搭便车”的情形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之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导致某些界限难以清晰区分。朗科科技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向有意或无意的搭便车者索赔也在所难免。

    维权与反维权的艰难博弈

    但朗科科技的这条维权之路却并不轻松,虽然并非“偷鸡”,却也面临着“蚀把米”的风险。

   福利是刚性的,习惯了免费使用的人当然不愿意转向付费,无论专利权人是否已上门讨债,搭便车者都在暗暗筹划如何将目前的福利永远免费化。熟悉知识产权纠纷的人都知道,此时搭便车者常常会将知识产权制度演绎成一把“双刃剑”——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以谋求在诉讼中的有利地位。

   由于专利的授予、复审以及最终的司法审查分别由不同的权力主体进行,评判标准也因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难以完全一致。因而在上述杀手锏被抛出时,既有的专利权人也着实面临着专利被最终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双刃剑下,朗科科技面临的无疑是一条两难选择的道路。奋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遭遇既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后果,进而削减公司此后专利授权许可谈判中的筹码。而对侵权者的行为默不作声,虽然可以保全既有的权利,不仅意味着稀释现有的利润,且长此以往还有谁愿意为使用了朗科科技的专利而付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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