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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保荐禁区:股份代持遭严查

2010-11-17 14:39:50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杨 冬

   按照监管层的审核要求,申报IPO的项目股权关系必须明晰,绝大部分的股份代持关系在申报前都必须予以清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申报企业恶意瞒报自身存在的股份代持问题。

   股份代持问题显然已成为投行首发保荐业务的禁区。有保荐代表人指出,绝大多数的股份代持形式都不被监管层认可,如果存在股份代持问题的申报企业被举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申报企业恶意瞒报自身存在的股份代持问题。据业内人士透露,不排除存在闯关成功的此类公司。

    多种代持形式

   “凡是碰到存在股份代持问题又不愿意清理的拟IPO项目,无论给多少保荐费,我们都不做。”一家今年以来做了7单首发项目的投行负责人坦言。

   据投行人士介绍,股份代持包括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PE代持等多种形式。

   就工会代持而言,以广东一家水泥制造类上市企业为例,该企业招股书显示,2002年该企业部分员工以安置费折价为股权并委托该企业工会代持。2004年底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受让其他股东30%的股权并委托该企业职工协会组织代持。

   就员工持股会代持而言,以江苏一家医药类上市企业为例,该企业招股书显示,1999年及2001年该企业员工持股会曾两次受让股权,该企业员工持股会代表人数超500人。

   就委托持股而言,以山东一家化工类上市企业为例,该企业招股书显示,2003年该企业改制初期是由19名自然人接受861名出资人委托持股成立。

   就信托持股而言,以今年上市的福建一家通讯设备类的企业为例,该企业招股书显示,2003年一家法人股东工会曾委托福建当地一家信托公司以现金500万元认缴该企业5%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企业均在IPO申报之前将股份代持关系予以彻底清理并最终得以过会上市。

   至于PE代持形式,由于此类代持形式最为隐蔽,目前尚未有存在此类问题的企业清理或上会被否的案例。

   一家投行负责人就此指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创投机构允许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跟投,比如达晨创投和中科招商,这些创投为了控制风险要求投资经理必须共同投资,但由于投资经理资金不足通常会找其他资金合作,此时代持关系就会形成。

    清理办法

   按照监管层的审核要求,申报企业股权关系必须明晰,绝大部分的股份代持关系在IPO申报前都必须予以清理。那么,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时怎样发现企业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况呢?

   “股份代持关系的形成大部分是出于规避股东人数不得超200人的相关法规,保荐人除向企业进行询问外,还须向企业当地或投行圈内进行仔细核查,比如当一个首发项目是从其他保荐机构转过来时,就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这个项目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位投行人士透露,此前就曾放弃河南一家存在股份代持关系的首发项目,但这家企业随后又另聘其他保荐机构最终侥幸过会上市。

   对于股份代持关系的具体清理办法,据投行人士介绍,通常要求企业将代持股份进行还原或直接转让给包括代持人在内的其他人。由于代持股份还原很可能使企业股东超过200人,因此大部分情况下代持股份都直接转让出去。

   以上述广东一家水泥制造类中小板上市企业为例,该企业招股书显示,2004年8月和12月,该企业工会通过减资和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2005年该企业职工协会组织也将代持股份还原给实际持有人。

   但股份代持也有少数不需要彻底清理的情况,即1994年6月19日之前定向募资成立的企业中存在的职工持股会。据投行人士介绍,此类企业只需将职工持股会持有的内部职工股进行集中托管即可。

    审核焦点

    针对申报企业中存在的股份代持问题,监管层实施了从严的审核程序。

   监管部门人士此前在保代培训会上指出,股份代持除需清理外,申报企业还需披露股份代持的原因、人数、时间。并要求申报企业提供相应的代持协议、支付凭证及工商登记资料等。还要求保荐机构及律师对此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除此之外,监管层还要求代持股份转让过程中价款的支付必须及时且具备实质性。以陕西一家果汁类拟上市企业为例,该企业预披露招股书显示,2007年7月原1714名实际出资人与100名自然人达成权益转让协议,约定权益资产转让价格为每股1.3元,受让方于五年之后将该权益资产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每年按10%的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

   据投行人士介绍,该企业由于转让价款支付时间过长,且资产转让存在不确定性,被认为代持股份转让不彻底而上会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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