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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酒窖产权纠纷“无人受理”

2010-11-04 10:56:19 时代周报

    本报记者 刘小童 发自宜宾

   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宜宾“长发升”古窖继承人尹孝功及家族成员状告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侵占古窖案(详见本报2010年7月5日、8月5日《五粮液古窖产权争端始末》和《五粮液古酒窖产权纠纷被“行政裁决”》报道),一度引起强烈反响。这个年过七旬、势单力薄的老妪和财大气粗的五粮液对簿公堂,就像一场蚂蚁和大象的较量,同时也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民事、行政诉讼马拉松。

   时隔两个月,时代周报记者再次赴四川宜宾,对这起索赔一亿多元、全国罕见的侵权索赔附带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窥探其究竟。

    从“非常重视”到不予受理

   今年6月20日,尹孝功家族六原告(皆为“长发升古窖合法继承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受理方应在七天内决定是否受理。而6月28日,原告之一的尹孝功从宜宾来到成都,去法院催问,法院告知材料还在收发室没有到立案庭。

   直到7月9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约见两案代理律师陈有西、原告尹孝功。法官表示,高院接到起诉书后,领导非常重视,已经进行了多次研究,同时也向宜宾法院和有关方面进行了了解。但四川高院的民事受理级别管辖为标的1亿元以上,同时,行政案由高院一审也没有先例。

    在与家族协商后,尹孝功将诉讼请求追加到1.054亿元。

   8月3日下午,尹孝功突然接到宜宾市中级法院的通知—通知告诉尹孝功,到宜宾中院来拿《行政裁定书》(见本报8月5日《五粮液古酒窖产权纠纷被“行政裁决”》报道),尹孝功感到奇怪,自己是向四川省高院起诉,并没有向宜宾中院起诉,在没有接到任何四川省高院指定管辖的通知之前,怎么会接到宜宾中院《行政裁定书》?

   但为了能稳妥处理、尽量避免激化矛盾,尹孝功还是去了宜宾市中院,拿到了《行政裁定书》。

   在这份《行政裁定书》中,这样写道:“……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最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不予受理。

   8月3日下午4时,尹孝功等家族代表被请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召集他们和区里领导开会,有区纪委、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办等8人约见尹家代表尹孝功等5人。在区政府二号楼一楼会议室进行沟通。

   在这次“沟通会”上,翠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先讲话,他说:“五粮液要求区政府处置454号文件。区政府【2010】15号文件已专件送达你们,想听听你们对此事的看法。”

   接着,翠屏区政府法制办朱主任提出:“第一,区政府2010年15号文件,是经过认真调查写成的。尹家对此关切在情理之中。已经提起诉讼,就由法院裁决。第二,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的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

   尹孝功当即表示:要解决这件事情,首先要确定尹家对16口古窖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什么都可以谈。这次“沟通会”最后不欢而散。

    抓住最后的“稻草”

   在记者8月7日与尹孝功的通话中,尹孝功告诉记者,她准备学习“老三篇”中的《愚公移山》精神,自己没了,由子孙后代接班,子子孙孙一定要把这起官司打下去。

   为保住上诉时效,能把这起已经肯定是马拉松的诉讼坚持下去,8月9日,尹孝功对超越权限的宜宾中院的行政裁定,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书中,尹孝功这样写道:宜宾市中级法院以历史房产问题应由政府处理为由,对行政案不予受理。将讼争的事由的决定权,交由被告方去决定,完全丧失了一个国家司法审查主持公正的功能和国家《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四川省高院下交管辖违反法定程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应当在收到原告诉状七天内作出决定,四川省高院已经直接违反。规定指定和移交管辖应当有书面裁定并告知当事人,四川省高院从来没有任何书面通知送达原告。案件一审由合议庭作出不受理裁定,从来没有向原告告知组庭名单,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程序违法。

   事情似乎有了一线转机,三天后,即8月12日,就民事案受理问题,四川省高级法院再次约见尹孝功,要求尹家提供诉讼标的为1.054亿元的依据,但对最终是否受理该案没有表态,数学老师出身的尹孝功通过一整套缜密的计算,算标的为1.054亿元的依据,并附带提供五粮液公司的估值报告作为依据的证据。

   仅只过了两天,也就是8月14日,在律师陈有西的帮助下,尹孝功根据《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规定,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将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最高法院立案庭。

    经查询,这两件民事、行政起诉书均已经送达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四川高院维持原判

   10月28日15时,时代周报记者来到宜宾中院,在通过大门第一道保安关卡后,记者直接给行政一审审判长魏宜春打通了电话。当记者向魏审判长表明此番是为了解尹家诉讼五粮液提起的民事、行政案而来后,马上告诉记者,接待新闻媒体,院里有规定,先经过院宣传部门的请示批准。

   在等候十几分钟后,一位自称叫郭宝埠(音)的男子在看了记者的身份证明后,告诉记者,只能在这里(大厅)和记者“非正式”谈话。

   郭宝埠告诉记者,民事诉讼是民不告,司法不介入,五粮液当被告的事情,他听都没听说过,也不认识尹孝功这个人。

   从宜宾中院出来后,几经辗转,记者联系上尹孝功,尹孝功告诉记者,在10月11日,也就是记者到宜宾的三周前,宜宾市中级法院立案庭给尹孝功打来电话,通知她,四川省高院已经把尹家起诉五粮液的1.054亿元的民事案件发到宜宾市中院,征求尹有何意见。

   听到这个消息,即使心中再有准备,也让尹孝功哭笑不得,行政案已经莫名其妙地从高院转到了中院,民事诉讼现在又是如出一辙。

   她只有回答,民事案件标的已经达到了省高院受理的标准(超过一个亿),不应该转到中院受理,希望在高院一审。

   至此,从6月20日起诉,到10月11日,时间已经111天,按中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受理时间是7天,尹孝功已经在高院、中院门外徘徊了100天以上。

   在宜宾的几天中,时代周报记者试图采访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等政府部门和宜宾中院与该诉讼案相关的法官,请他们就这起天价赔偿案谈谈看法,但终究不能如愿。就在记者离开宜宾后三天,尹孝功打来电话,她期盼中的行政终裁终于下达了,依旧是发到宜宾中院。

   在尹孝功发给记者的传真件中,记者看到了这份10月20日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0】川行终于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达6页的裁定书中,最后一句话最受关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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