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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化集团退出历史舞台 ST锦化重整案调查

2010-11-02 11:18:06 腾讯

   近日,*ST化工(000818.SZ)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方案》。这意味着有着70多年历史的辽宁省最后一家国有大型化工企业——锦化集团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股票简称亦由“*ST锦化”变为“*ST化工”。

   不过,2009年年报显示,*ST锦化总资产达到23.46亿元,为何短短几个月,其就走到了破产的边缘?从今年3月19日进入破产重整以来,债权人和中小股东曾多次要求利益相关方作出解释,但相关方始终采取缄默态度。

    重整《草案》两次被否

   2010年3月19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葫芦岛中院”)受理了ST锦化重整案,指定ST锦化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开展工作。

   此后,管理人拿出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草案》),总共确认522家债权人,债权合计29.75亿元,债权人共被分为四组,分别是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

   其中,优先债权组共六家,债权金额约为10.23亿元,而这10.23亿元中只有4亿元列入优先债权组,就担保财产获得全额赔偿,剩余6.23亿元则被列入普通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债权金额约18.54亿元,按照《草案》,普通债权组每家债权人9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按照100%清偿,超过9万元的债权则按照超出部分5%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在两年内清偿完毕,其余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ST锦化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除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外,还有职工债权组1.48亿元和税款债权组0.97亿元。根据《草案》,其债权按100%的比例清偿。

   对于这份《草案》的清偿比例,债权人,尤其是被划为普通组的债权人表现出了愤慨,一位ST锦化原材料供货商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就提出质问:“《草案》制定的清偿比例依据是什么?”

   上述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上百页供货协议显示,ST锦化还有上千万元未向其支付,而如果按《草案》规定的清偿比例计算,该供货商仅能在2年中拿到59万元的供货款。

   部分债权人将面临的巨额利益损失似乎也注定了这份《草案》在被表决时的命运。据相关人士介绍,在《草案》推出当天召开的四组债权人会议上,除了全额获赔偿的职工和税务债权组同意了这一《草案》,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投下了反对票。而《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未通过后,管理人在未对《草案》进行任何修改或调整,也未组织债权人协商的情况下,再次递交债权人会议进行第二次表决,《草案》依然再次被否决。

   7月24日,管理人还拿出了《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计划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3.4亿股,而ST锦化总股本将由3.4亿股增至6.8亿股。另外,全体股东让渡其转增股份的60%(约2.04亿股),由管理人根据执行重整计划之需处置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权,若有剩余则用于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不过,中小投资者似乎也不买账,自发组成了维权团。安徽投资者张勇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全体股东让渡所持“公司”原股份的30%,让渡比例之高为资本市场所罕见,此前沧州化工重整时,大股东承担了绝大部分让渡比例。

   分析人士认为,ST锦化陷于破产局面,大股东锦化集团难辞其咎,应该承担更多责任,统一让渡比例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但是,在重整案股东会议上,持股55.92%的大股东锦化集团参与了表决,中小股东即使全票反对也不能改变这份方案的通过。

    谁在渔利?

   7月30日,葫芦岛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六项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下达了(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ST锦化)重整计划》;终止锦化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院强裁有前置程序: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对此,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的债权人代理律师刘英新认为,《草案》在第一次表决未通过,管理人并没有与两个表决组再进行协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也指出,法院强裁是重整中最为慎用的条款,使用强裁必须有十分充足、令债权人信服的论证和理由。

   而就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反映的问题本报记者致电葫芦岛市国资委,其称,ST锦化进入清算重组程序后,有关清算重组的问题与报道,统一由市委宣传部安排。但是,葫芦岛市委宣传部人士以ST锦化的重组尚未完成婉拒了采访。

    那么这份遭到了中小股东、债权人强烈反对的重整计划究竟对谁有利呢?

    7月14日,ST锦化公告:大股东锦化集团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将被拍卖,购买方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告当日,便有多家媒体预判,“方大系”——辽宁方大集团或将成为新任大股东。

   据辽宁省知情人士透露,自从ST锦化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大唐、中盐、中油等几家央企和沈阳鼓风机集团、大连重工起重集团及忠旺集团等辽宁省当地知名公司都表示有意重组锦化,并且有几家进行了多次深入的面谈,但是最终还是“方大系”实际控制人方威得到了这个机会。

    究竟是什么引得这么多知名企业对于一家濒临破产的公司垂涎三尺呢?

   退休职工代表曾义(化名)告诉记者,ST锦化有土地6000多亩。此外,ST锦化还有16.5公里的铁路专用线、水源地等重要经济资源;同时,其医疗、消防等配套设施完备。其主营产品在同行业中有较好声誉,职工队伍对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较为熟悉,重整后可快速帮企业创造效益。

   除此以外,ST锦化在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公司(ST锦化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共建)还有40%的股权投资,该公司控股的葫芦岛锦晖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和葫芦岛锦丰乙烯有限公司的装置区(包括土地与设备),也一并被方大系收入囊中。

    而上述资产方大系以2.33亿元的价格购得,成交价为1.23元/股。

    未完之局

   刘英新告诉记者,债权人最近向最高院提出了申诉要求,但是因管辖权的原因被要求回辽宁省高院受理,辽宁省高院则让其回葫芦岛中院提出申诉,而葫芦岛中院又认为强裁并无问题如有问题也应该到省高院去申诉。在重整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究竟应如何保护,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可适用的程序,但是他们仍然在积极寻求有效的申诉途径。

   同时,ST锦化的中小投资者也还就其破产重整过程中损害利益的情形继续向中国证监会、辽宁省国资委反映。

   就上述情况,11月1日,本报记者致电ST锦化董秘办,工作人员表示:“重整已经被法院依法裁定完成,虽然有部分债权人和投资者有异议,但是资本市场就是‘同股同权’的,我们都希望公司从此能够获得一个新的开始,未来给投资者更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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