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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80万港币 广发行“王新案”一审判4年

2010-10-28 18:00:2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梁柯志 广州报道

   10月25日,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王新因受贿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为王新担任辩护人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波向有关媒体表示,目前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王新案早于7月8日在该院开审。公诉机关指控,王在处置广发行不良资产中涉嫌受贿共计80万元港币及价值68万元人民币的汽车一辆。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8月至2006年12月间,王新利用担任广发行副行长一职,分管该行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控集团有限公司及该行资产管理部便利,在处置广发行不良资产过程中,为下属控股公司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侯明代理的汉国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汉国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其贿送的感谢费。

   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广发行转让不良资产“广海项目”——广控集团所持深圳市广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侯明受汉国公司请托,多次向王新提出由汉国公司收购“广海项目”的请求。在原选定的深圳万科房地产公司退出竞购的情况下,王新向侯明表示同意由汉国公司收购该项目,并在广发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该项目时表态支持汉国公司,最终获得通过。收购后,侯明2005年9月到王新办公室贿送感谢费30万元港币。

   2006年4月初,汉国公司又委托侯明与广发行交涉、运作收购不良资产“广州中旅大道项目”。该项目中,广发行对广州中旅大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为人民币3.01亿元及其孳息。为确保汉国公司无竞争、低价格收购,王新最终表态同意以5000万元的底价把项目交给安华白云拍卖行。最终汉国公司没有竞拍对手,以底价拍得项目。侯2006年7月、8月两次向王新贿送港币50万元,一次30万,一次20万。

   10月25日的判决认定,侯明先后贿送王新感谢费共计港币80万元。王新家属共退出赃款港币15万元,人民币57万元。

   案件另一关键点是68万的高级轿车。汉国公司的副经理王占汶还在2006年9月27日,以运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义,购置一辆68万元的越野车交给侯明使用。2006年底,侯明把车交给王新使用。7月8日开庭时,辩方曾称指控王新受贿所得的越野车实为借车,并非受贿。而此次判决没有把越野车列为受贿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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