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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股*ST威达添“烦恼” 有可能面临投资者诉讼

2010-10-28 16:15:06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贾 丽

   停牌长达2年多的*ST威达在今年5月5日复牌以后,完成了乌鸦变凤凰的传奇转变:通过资产重组由医疗器械行业变成了矿产资源股,并且公司股价也从复牌之日的8.11元一路狂涨,到10月18日收盘时已达到24.54元,涨幅超过300%。

   虽然*ST威达复牌以来,股价上涨幅度已经超过300%,部分投资者可谓收益颇丰,然而由于*ST威达此前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停牌时间长达2年之久,如今许多投资者依法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指出:股价上涨与投资者索赔诉讼之间并不存在冲突,投资者的起诉条件是:凡在2006年3月31日以后,2007年9月14日之前买入*ST威达,并且在2007年9月14日以后卖出受损或者继续持有者。*ST威达或将面临来自中小股东的一场集体诉讼。

    昨日,记者致电*ST威达,但一直未能取得联系。

    两度受罚皆因虚假陈述

    重组之前的*ST威达可谓命运多舛。

   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亏损,如果2010年公司不产生盈利,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

   此前,*ST威达已经连续两次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处罚原因均是信息披露违规。2007年7月11日,由于2003年年报、2004年中报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构成重大遗漏,*ST威达被监管部门通报处罚决定。时隔2个月,*ST威达又因信批违规被深圳监管局要求限期整改(2007年9月14日*ST威达公告整改通知),正是因为这个限期整改,导致*ST威达长达2年零2个多月的停牌,也使证监会又一次作出了行政处罚(2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第二次行政处罚查明威达股份的违法行为有6项,内容涉及2005年、2006年及2007年共计3年的年度报告,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大北山林地租赁价格不公允,少计费用,对部分销售收入和成本会计核算不正确,对参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2007年年报。为此,证监会对包括威达股份、吕建中在内的12名责任人开出了86万元的大罚单。

   今年5月5日复牌后的ST威达披露的重组预案,拟以现有全部资产与银都矿业62.96%股权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由公司发行股份支付。而此则公告引爆了投资者对*ST威达的热烈追捧,其股价如一发不可收拾连续8个交易日一字涨停,创下近年新高,交易所也因此要求公司自5月17日起停牌核查。

    律师称投资者已具备起诉条件

   臧小丽表示,近期陆续有众多投资者提出委托,准备起诉材料。目前来电咨询的各地股民已有不少。

   据了解,一位来自湖南的投资者赵女士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她在07年9月13日买入*ST威达6000股,股价是9块多。她告诉记者:“第二天这家上市公司就出事了,此后股价一直跌,10个交易日以后就剩6块多,差不多1/3的钱跌没了。套了一段时间以后,开始犹豫是否要出逃,决定要卖的时候*ST威达却已经停牌,而且一停就是800多天!”

   赵女士无奈说:“都知道股市有风险,如果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是真的,我的投资风险应该我自己承担,但如果报表作假、公告失实、披露错误,我的损失就应当找上市公司来赔!”

   依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要求赔偿损失,应当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书或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为前置条件,*ST威达是否已经具备这样的条件?

   臧小丽告诉记者:“就*ST威达虚假陈述证券赔偿案而言,投资者的起诉条件是:凡在2006年3月31日以后,2007年9月14日之前买入*ST威达,并且在2007年9月14日以后卖出受损或者继续持有者。”上述日期是根据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来确定的,对*ST威达案而言,2006年3月31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即2005年年报公布之日,2007年9月14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即威达股份公告收到深圳监管局《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之日。

   如果按照以上条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确实可以起诉,并有望获得赔偿。据了解,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处罚机构公布处罚决定之日起算。*ST威达第二次行政处罚公告时间是2010年3月23日,因此诉讼时效截止日期是2012年3月23日。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再起诉的话,投资者即使符合赔偿条件,也难以打赢官司。

    股价上涨不影响索赔

   有投资者提出质疑:*ST威达今年股价已经涨到20多块了,如果以过去8块多的持仓成本一直拿到今年,账面上已经没有损失了,是否还能获得赔偿?”

   臧小丽指出,虚假陈述被揭露与*ST威达股价上涨中间相隔两年多,股价上涨的原因主要是重组成功,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在涨价飙升之前,投资者虚假陈述的损失已经形成。

   根据法律规定,自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虚假陈述的股票,无论是上涨者或者继续下跌,都不再影响计算投资损失。*ST威达从揭露日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2日,共计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股数达到全部可流通的100%,所以,2007年10月12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以后股价上涨就不再影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起诉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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