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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森:董秘“一心二用”涉嫌违规

2010-10-18 09:52:16 大众证券报

    记者:

   云南即将有第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了。在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9月13日召开的会议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沃森”)首发申请获得通过。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申报材料存有疑问:公司董秘徐可仁工作经历“诡异”且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违法“脚踏两只船”

   云南沃森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董事会秘书徐可仁历任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副主任、主任,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福记食品服务控股公司副总裁。2004年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注:2009年6月23日聘任)。

   按上述文字理解,徐可仁2004年加盟云南沃森后即与前述单位毫无关联,但实际情况却迥然相异。据云南省司法厅2008年核准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情况,徐可仁赫然还是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且是执业律师。也就是说,2008年徐可仁既在云南沃森工作,又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做负责人、干执业律师,可谓是“一心二用”。

   而徐可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家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云南沃森既非高等院校,又不是科研机构。显然,徐可仁不具备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条件,其“脚踏两只船”行为触犯了司法部的上述规定。

    无执业资格竟敢代理诉讼

   不知何故,到了2009年,徐可仁卸任了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且未再申请律师执业资格。在云南省司法厅2009年核准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中,徐可仁的名字未出现在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之列,主任职务亦由他人担任。“凡未经年度核准登记的人员,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云南省司法厅公告中明确表示。

   按理说,徐可仁卸任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未申请执业律师资格,应该安心在云南沃森工作效力。然而,徐可仁却没有“闲着”,其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现在了法院判决书之中。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李建诉被告昆明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行政征收一案》行政判决书(文号:(2009)官行初字第18号)中,徐可仁是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是“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该行政判决书时间为“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徐可仁上述委托代理行为明显是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

   值得玩味的是,《招股说明书》显示,徐可仁2009年领薪单位为云南沃森,年薪10.8万元。

    对于云南沃森任职一事,《大众证券报》将继续关注。

    记者 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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