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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门”曝假药 医院应负刑事责任?

2010-09-27 13:02:44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徐冰玉 发自上海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进口安维汀(Avastin)的行为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尽职进口物品的,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以走私罪论处。

   ■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安维汀(Avastin)系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从其他商家购得,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该商家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医疗事故罪:如果本案系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报,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门”事件,确认使用了假药。然而,该通报对药品的来源和使用环节等仍然没有具体交代,相关责任的承担方并不明确。

   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卞兴玉表示,在此案件中,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或将涉嫌走私、生产销售假药等多项刑事责任。

    由于目前患者的受损害程度尚无法准确判定,相应的民事赔偿并不明朗。

    院方或需承担刑事责任

   “既然使用假药,肯定涉及到相关医生以及医院的行政、刑事责任;如果使用这个药物是院方行为,那么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医生则属于直接责任人;如果使用这个药品是眼科医生的个人行为,那么医生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的卞兴玉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此次案件中,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或将承担走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四项刑事责任。

   江苏康健律师事务所的王金宝律师同样指出,本次眼病事件使用假药,比医疗事故更严重,需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例来追求相应责任。“对超过百名患者使用假药,我认为,这是医生为了谋取利益,故意违反有关规定,从而造成对患者的损害。这是故意行为,所要追究的刑事责任比过失性的医疗事故要重。”

   目前,上海市食药监局已经将此案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上海市食药监局作为没有司法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就有义务提交相应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王金宝律师就此解释道。

    患者获赔尚难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卞兴玉律师表示,在眼病事件里所涉及的赔偿主要为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是,如果患者现在就对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情况还不太明朗,因为患者的受损害程度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判定。

   “目前,根据医院所提出的‘绿色通道’解决办法,后续的医疗费用均由医院予以承担。那么,患者能索赔的主要就是误工费、陪护费以及精神赔偿费。精神赔偿费根据患者的受损害程度而定,一般在5000元到5万元之间。当然,赔偿费用还是要根据各个患者不同情况而定。”

   据患者介绍,截至今日,仍在市一院治疗的患者不足十人。而出院的患者均同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根据该协议,医院给每位患者金额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医院还保证,以后这些患者返院治疗将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并免去治疗费用。此外,患者保留对医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新闻链接

    “眼科门”涉案药物25日国内上市

    每经记者 徐冰玉 发自上海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生产的安维汀(英文商品名Avastin)已于9月25日正式上市在全国销售。而就在3天前,上海市食药监局刚刚将“眼科门”事件中医院使用的,标示为罗氏公司生产的Avastin药品认定为假药。

   “安维汀的确于25日正式上市销售,目前我们已经向全国各个销售渠道铺货,各地进入市场的速度可能不一样,在北京以及一些沿海城市应该会快一点。”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公关部经理曹涌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他表示,药品的上市销售是按照药品上市流程进行,与“眼科门”的调查并无直接关系。“我们在国家批准后,完成了发改委定价、工商注册等流程,正式上市。”

   安维汀的进口于2010年2月26日获得国家食药监局批复,药物的适用症仅限转移性结直肠癌。该款药物尚未在国内销售之前,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61名眼病患者因注射该药物出现疼痛、视力下降等眼部不适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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