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009年6月毕业的医学生,于2009年6月受聘于湖南省煤业集团牛马司矿业公司(国有企业),安排在该公司医院上班。当时至今2010年9月,按时上班,未迟到早退,未违规违纪。一年多来该公司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而每月工资按正式职工发放。该公司于2010年2月宣告法律破产,8月资产重组为“黑金时代牛马司矿业公司”(股份制),9月18实行资产破产清算及职工安置。该公司在破产过程中未对我们进行一定的破产赔偿及安置,且已年多未缴纳养老保险。
改制期间,我们曾多次向所在医院、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反映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改制安置等问题,像玩起“足球比赛”一样,不亦乐乎,迟迟得不到答案。公司的说辞:找所属医院领导。医院的说辞:改制完再说吧。请问改制敲定后,真的会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吗?改制后公司主体改变,谁来为此事买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用吗?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没签订合同,难道就不被法律保护吗?
按照新劳动合同规定:
1.关于试用期:劳动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关于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第38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