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意见
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要定期披露环境信息
见习记者 胡雅君 北京报道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在打了两年雷之后,终于落下了首场雨。
2010年9月14日,环境保护部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首次明确规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上市公司要发布临时环境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象不再局限于有关政府部门报告而扩大到公众。
但尴尬的是,作为指导性文件的《指南》本身并无法律强制力,其光亮能否照进现实仍是问号。
《指南》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
“从要求公司向政府部门报告到向公众披露信息,这是一大跨越。”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如是评价。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旨在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以敦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据证券业人士介绍,《指南》提出如此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加强自身监管,也给公众监督上市公司提供依据。
《指南》同时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对于非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则鼓励披露年度环境报告。
在披露内容上,《指南》规定,依法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且已被环保部门公布的上市公司,其年度环境报告应披露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环境信息。
在定期环境报告之外,《指南》还规定临时环境报告制度,要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这是我国首次对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做出明确规定。”马军指出,我国在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上存在法律空白,由谁报告,报告什么,报告时间等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此次《指南》规定针对性明显,“与今年我国发生多起上市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之后故意延迟不报环境信息导致恶劣后果有关。”
多位环境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指南》亮点明显,比如首次规定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明确突发环境事件下的环境报告制度,首次要求下属企业中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应公布一年四次监督性监测情况。
专家同时表示,相比立法,执法是一个更大的挑战。一位环保部内部人士坦言,这些亮点在以前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甚至就是立法空白区,此次能将其纳入《指南》规定实属不易。“但也仅是在《指南》中规定了而已,《指南》更多是倡导性质,欠缺足够强制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陆敏指出,《指南》只是指导性文件,那些“亮点”规定,企业如不遵守,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执行难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