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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富华前高管 “精准”超短线背后藏猫腻

2010-09-14 14:07:15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张欢 ○编辑 衡道庆

   中国证监会近日下发了对粤富华前副总经理李际滨等人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决定书。李际滨被没收违法所得6.93万元,并被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分析人士指出,处罚决定书中的“推断”表述暗藏深意,显示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构成要件方面的突破性认识,将对内幕行为起到更好的警示和打击作用。

    投资收益事项左右股价走势

   在1993年就登陆深交所的粤富华,通过旗下的功控集团、广珠公司间接持有珠海发电厂10%股权。2006年10月,广珠公司修改相关章程,同意在有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及足够现金支持下,按股东出资比例全额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和分配利润,其中用于分配利润资金不低于上述资金的10%。但同时提出,若由于与外方企业合营的珠海发电厂因筹建新机组需要现金而无法全额分配利润时,由股东双方协商分配方案。

   2006年11月8日,粤富华发表公告称,新机组将于“十一五”末投建,但由于项目必须经发改委批准,确切投建时间无法确定。如果投资,在其投资的2到3年期间,每年减少广珠公司5000万到7500万元的可分配利润。一时间,如何分配利润成为影响粤富华股价的重要因素。

   2007年3月,珠海发电厂审计报告出来后,股东双方很快达成了分配2006年度利润的意向,但没有具体方案。此后一个月,粤富华副总经理梁某在总裁办公会上多次说明,一直在跟踪协调股东双方的意见,而此后双方也就分配事宜展开多次接触,并于5月28日初步敲定此事。

   2007年6月14日,粤富华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收到广珠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广珠公司2006年度利润进行分配,粤富华确认相关投资收益。同日,粤富华发布2007年上半年业绩预增650%-700%的公告。

    副总内幕交易遭处罚

   “巧合”的是,作为粤富华副总经理的李际滨在公告前2天,也就是2007年6月12日,利用其父账户买入粤富华股票30014股,并于公告日的6月14日全部卖出,获利69385元。而作为时任粤富华资金部部长的黄文峰,则在6月份利用其妹账户分几次买入粤富华股票,并在6日、7日以及公告后的14日分批次卖出,获利48819元。

   但在证监会调查时,李际滨却称,其从粤富华3月份的总裁办公会上获知该事宜,但对分红时间和细节不太清楚。他买卖股票是出于对公司去年业绩的判断,而不是受利润分配消息的影响。黄文峰也表示,自己对股票交易行为完全依据对公开信息的分析和对个股技术走势的判断做出。

   而根据粤富华总裁办公会议记录,李际滨在2007年3月12日、4月9日和5月8日都出席了总裁办公会,并从3月份开始知道电厂分红一事,也知道公司一直在跟进此事。粤富华董事会秘书也称,她最早在4月份的总裁办公会上听到这一议题,梁某几乎在其后每次办公会议上都提到分红工作的进展。

   而黄文峰也在3月到6月期间出席了会议,最早于3、4月份的办公会上知道此事,也知道分红对业绩影响巨大,并问过梁某分红的具体时间。显而易见,两人虽非分红方案的决策人员或者负责人员,但两人通过办公会期间,知悉了分红方案的动议、磋商与进展的基本过程与总体情况,并且明确了分红事项对公司业绩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证监会认定两人是涉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急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李际滨违法所得69385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没收黄文峰违法所得48819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罚款。

    处罚书暗藏“新意”

   虽然本案中的处罚金额与其他内幕交易案相比并无特别之处,但处罚决定书的表述却暗藏“新意”。处罚决定书指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后从事了相关证券的买入或者卖出,就可以推断出其买卖行为系“利用”了内幕消息,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排除这种判断。本案中,虽然不排除两位当事人独立的“分析判断”可能会对交易行为有一定影响,但由于其交易行为本身已经符合了《证券法》第202条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且证明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证据清楚而有说服力,当事人的辩解不足以推翻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本案是证监会首次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出“推断”表述,包含了对内幕交易行为构成要件方面的突破性认识,也对内幕交易行为提出了突破性的证明标准。“利用内幕信息如何证明,是各国监管部门非常头疼的事情,处罚决定书的表述是对证券法构成要件的建设性认识。”

   此外,由于上市公司很多投资项目,是不是每种投资项目都构成重大信息呢?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内幕信息的“重要性”原则,上市公司未公开的对外股权投资分红方案是属于内幕信息,应根据该项股权投资在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构成所占的比重、投资者对该分红方案的预期以及该分红方案与上市公司股价变动的相关程度综合判断。

   证监会对本案的认定中指出,本案涉及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的分红方案。本案中,无论从以往年度的客观记录看,还是从包括李际滨、黄文峰在内的粤富华高中级管理层、外界投资者主观认知看,电厂分红在粤富华业绩构成中均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而且,由于粤富华在2006年11月8日发布公告,给投资者以粤富华未来年度分红收益将有大幅度减少的预期,此后的协商、达成全额分红方案对投资者判断影响就更为严重了。而且从6月14日的公告看,利润分配是其上半年业绩大幅预增的直接原因。”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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