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禾人寿在2008年第四季度和2009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增加股票投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105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以及第45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145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给予嘉禾人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其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对上述违规投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150条的规定,保监会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