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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盛科技遭行政处罚后首案立案

2010-09-02 13:20:05 中国证券报

    东盛科技遭行政处罚后首案立案

    ST贤成虚假陈述案被法院受理

    陈莹莹

    □本报记者 陈莹莹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9月1日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股民袁某等二人诉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赔偿两案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小股东诉ST贤成(600381)虚假陈述赔偿案获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东盛科技首案立案

   据悉,东盛科技纠纷案涉及股票34100股,起诉金额合计为47654.83元。这是中国证监会对东盛科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首起案件。

   2010年5月8日,东盛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东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银行借款事项,涉案金额合计近27.7亿元,东盛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

   2006年10月27日,东盛科技刊登公告并予以停牌,10月31日,东盛科技刊登《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该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发布后,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宋一欣律师表示,东盛科技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而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也对东盛科技的行为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ST贤成案被法院受理

   9月1日,小股东诉ST贤成(600381)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获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小股东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已经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传票。

   据悉,该案将于2010年10月14日在广州中院进行首次开庭。记者从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2009〕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了解到,ST贤成因2002到2005年未及时披露有关担保的相关信息以及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和2005年中期报告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受到处罚的还有ST贤成时任董事长黄贤优、副董事长孟庆良以及独立董事谭文、郭银华、许义生等。

   许峰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最早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发生在2002年5月13日,故该日可认定为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方面,针对大量违规担保没有披露的情形,ST贤成曾于2007年1月30日发布补充公告,将部分违规担保事宜进行了披露,故2007年1月30日可构成ST贤成部分虚假陈述行为的更正日。同时,由于ST贤成其余违规担保以及年报虚假陈述直至2009年12月22日媒体大量报道ST贤成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才为投资者所得知,故2009年12月22日可构成ST贤成其余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据许峰介绍,首批起诉的包括三位投资者,索赔标的约为85000元。后续仍有十余位小股东正在律师协助下准备材料,材料齐备后将会尽快向法院立案。小股东代理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或将考虑追加ST贤成时任董事长黄贤优、副董事长孟庆良以及独立董事谭文、郭银华、许义生等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要求有责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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